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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TEL WIRELESS SOLUTION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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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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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84号)核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165,765股,发行价格85.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29,584,835.65元,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7,857,629.96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801,099.7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19,926,105.91元。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不含税承销费人民币7,357,629.96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222,227,205.69元于2025年12月12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315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移远通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移远通信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6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就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对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移远通信签订了《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无违法违规情况,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则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严格执行现场检查工作,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7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交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移远通信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移远通信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移远通信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万全
万全

杨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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