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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LOUD TECHNOLOGIES CORP.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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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7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 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26 日召开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200 万股股票,并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注册资本由 3,546.2175 万 元增加至 4,746.2175 万元,总股本由 3,546.2175 万股增加至 4,746.2175 万股。上述 注册资本变更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验字 [2021]100Z0010 号《验资报告》。
鉴于公司已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规定以 及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以 及其他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就公司治理需要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他条款进 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 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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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200万股,于2021 年3 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QingCloud Technologies Co., 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QingCloud Technology Co., Ltd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46.2175万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46.2175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746.2175万股。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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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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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 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 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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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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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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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事、董事长、总经理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监管部门可以 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 知时限为:董事会秘书应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至少提前5 日,以电子邮件、特快 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如遇特殊情况,在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 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 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 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事、董事长、总经理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监管部门可以 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 知时限为:董事会秘书应通过证券事务 部至少提前5 日,以电子邮件、特快专 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如 遇特殊情况,在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并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 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 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方式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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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或书面信函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 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 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 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于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章程同时废 止。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本议案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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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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