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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LOUD TECHNOLOGIES CORP.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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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7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 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26 日召开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200 万股股票,并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注册资本由 3,546.2175 万 元增加至 4,746.2175 万元,总股本由 3,546.2175 万股增加至 4,746.2175 万股。上述 注册资本变更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验字 [2021]100Z0010 号《验资报告》。

鉴于公司已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规定以 及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以 及其他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就公司治理需要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他条款进 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22 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1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200万股,于20213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QingCloud
Technologies Co., Lt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QingCloud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46.2175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46.217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746.2175万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2

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控股

3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
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
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4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5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事、董事长、总经理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监管部门可以
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
知时限为:董事会秘书应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至少提前5 日,以电子邮件、特快
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如遇特殊情况,在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
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
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
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事、董事长、总经理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监管部门可以
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
知时限为:董事会秘书应通过证券事务
部至少提前5 日,以电子邮件、特快专
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如
遇特殊情况,在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并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
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
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方式

6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或书面信函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
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
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
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于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章程同时废
止。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议案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