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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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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2025 年 8 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 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下午 3: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9 号楼 11 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 会召开当日(即 2025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均 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877,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977%。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756,105 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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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通 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 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议案 1.《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 1.01《公司章程》
议案 1.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1《选举黄允松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2《选举林源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3《选举李萍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1《选举游清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3.02《选举杨寿姗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3.03《选举张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1.01、议案 1.02 为议案 1 的子议案;议案 2.01、议案 2.02、议案 2.03 为议案 2 的子议案;议案 3.01、议案 3.02、议案 3.03 为议案 3 的子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2、议案 3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2.01、议案 2.02、议案 2.03、议案 3.01、议案 3.02 及议案 3.03 为累积 投票议案,本次为等额选举,且选举对象获得票数均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议案 1.02 为普通决议议 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表决通过;议案 1.0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K E $\Omega$ 律 7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盖章) 2015年8 月 20日 $1011210$ 负责人: 梅向荣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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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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