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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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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1]第 28874-2-O-2-2 号
致: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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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 下午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 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 创远路 36 号院 16 号楼 7 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允松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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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提供给青 云科技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276,30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6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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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有关事 项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全部议案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就审议 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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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2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749%;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其中 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80.1254%;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2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749%;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其中 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80.1254%;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22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749%;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5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其中 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80.1254%;反对股数 49,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4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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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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