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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LOUD TECHNOLOGIES CORP.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y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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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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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青云科技共同控股 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7,462,175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青云科技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共同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 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共同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就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1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黄允松、林源、甘泉作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上 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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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 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如果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2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天津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作为 公司股东、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 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 个完 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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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 公司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如果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除适用法律、证券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本企业将遵循“闭 环原则”,在公司上市前及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公司员工拟将其所持本 企业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本企业承诺,仅允许其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 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公司员工拟将其所持本企业相关权益转让退出 的,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4、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 63.7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共同控股股东、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 示:
| 示: | |||||
|---|---|---|---|---|---|
|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直接或间接持有限售流通股数量(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延长锁定期限 | 本次延长后限售股锁定期 |
| 黄允松 | 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6,709,835 | 14.14 | 6个月 | 2024年9月15日 |
| 甘泉 | 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200,000 | 4.64 | 6个月 | 2024年9月15日 |
| 林源 | 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100,000 | 2.32 | 6个月 | 2024年9月15日 |
| 天津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股东、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922,817 | 1.94 | 6个月 | 2024年9月15日 |
| 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 | 股东、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922,816 | 1.94 | 6个月 | 2024年9月15日 |
注:在公司盈利前,上述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21 年 3 月 16 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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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允松、林源、甘泉,公司股东、公司共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天津 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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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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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鹤 李 振----- End of picture text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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