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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LOUD TECHNOLOGIES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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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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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 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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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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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等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 记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 门或子公司等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交由证 券事务部妥善保管。前述文件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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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如制度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冲突的,该条款述及的事项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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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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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相关依据
申请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审批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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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 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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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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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等相 关人员;

  •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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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身份证号码: )声明并承诺 如下:

  • 1、本人明确知晓《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 度》的内容;

  •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

  • 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 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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