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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LOUD TECHNOLOGIES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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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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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1 |
|---|
|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1 |
|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3 |
| 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3 |
|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3 |
|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和通知...............................................................................5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7 |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8 |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9 |
| 第四章 休会............................................................................................................13 |
| 第五章 会后事项....................................................................................................14 |
| 第六章 附则............................................................................................................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 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 (十一)审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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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的下列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及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需由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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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规则第四条及本条第一款需股东会批准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及关联交易 事项授权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 容在本规则确定的原则下由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
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
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
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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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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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和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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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建议。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在董事会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征集议 案,并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 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等)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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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等)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负责人,下同)或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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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负责人,下同)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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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 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然后宣布通知中的会议议程。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 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 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第三十七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会应当给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 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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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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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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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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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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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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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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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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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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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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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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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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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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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 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 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节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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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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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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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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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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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休会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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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 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 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在股东 会通过相关提案的决议形成时开始。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或会议主持人不将审计委员会或股东的提案列入股东年 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年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等 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正本经公司加盖公章后由董 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保管。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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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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