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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LOUD TECHNOLOGIES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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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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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1 |
|---|
|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1 |
|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3 |
|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
|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4 |
|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4 |
|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5 |
|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5 |
|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6 |
|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7 |
| 第五章 附 则............................................................................................................ 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 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中包括 2 名 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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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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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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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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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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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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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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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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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 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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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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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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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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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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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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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事会召开情况;
-
(二)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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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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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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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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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五)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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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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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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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八)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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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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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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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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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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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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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 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 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监事同意,会议可对原未列入会议 议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 其他监事的提问。
第十九条 任何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均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提 案人一旦将撤回要求书送达会议主持人,对该议案即不再进行表决。除此情形 外,任何议案均应按会议议程的安排交付表决。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 前 10 日和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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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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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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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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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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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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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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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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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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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还应包括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为 有效。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 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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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职工民主方 式)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监事、规定期限内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的监事,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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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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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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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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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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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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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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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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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前述建议由董事会组 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 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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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 “ ” “ ” 第三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 以上 、 以下 、 内 ,含 “ ” “ ” “ ” 本数; 超过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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