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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LOUD TECHNOLOGIES CORP.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n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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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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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2] 100Z0220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向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云 科技")发出《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 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167 号),本所作为青云科技的年报审计服务机构,对问询 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就有关涉及会计师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公司业绩
问题 1:2021 年度,公司对云产品部分项目改用净额法确认,调减前三季度收入 合计 7,718.84 万元,占调整前 2021 年前三季度收入的 20.75%,不影响当期利润等财 务指标。
请公司:(1)补充开展上述云产品项目的具体时间、经营模式、主要合同条款, 说明前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期相关业务模式、主要合同条款是 否发生改变;(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 计类第 1 号》等规定,说明公司 2021 年度改以净额法确认以上业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 性,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3)说明对云产品部分项目改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公司 其他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有关收入等财务数据、指标的影响,并相应予以更正。
请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对问询问题的答复
(一)补充开展上述云产品项目的具体时间、经营模式、主要合同条款,说明前 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期相关业务模式、主要合同条款是否发生 改变
1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收入调减金额(万元) | 原总额法下毛利率 | 具体时间 | 经营模式 |
|---|---|---|---|---|---|---|
| 1 | 电信云项目采购 | 浪潮服务器 | 1,481.71 | 0.50% | 年月20213 | 第三方硬件采购 |
| 2 | 时序数据安全网关项目 | 浪潮服务器 | 563.46 | 0.50% | 年月20213 | 及销售,即公司独立采购第三方硬 |
| 3 | 汇天专属云项目采购 | 浪潮服务器 | 2,822.69 | 0.50% | 年月20214 | 件并对外销售 |
| 4 | 国电投综合智慧能源项目 | 青云软件+硬件 | 920.11 | 14.43% | 年月20216 | 公司提供云平台 |
| 5 | 上海科发极地所联邦云及科研云扩SciPlus建项目 | 青云软件+硬件 | 1,579.06 | 年月202129.28%及月9 | 软件产品或软硬一体组合产品 | |
| 合计 | 7,367.03 |
1、改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主要云产品项目的具体时间、经营模式、主要合同条款
(续上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要合同条款 |
|---|---|---|
| 1 | 电信云项目采购 | 采用公司选择的运输方式(公司付费);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由公司指定签收人对产品进行检查,如产品相符,则应当场签署相关文件,即完成 |
| 2 | 时序数据安全网关项目 | 交付,如拒绝签署相关文件,则视为完成交付。如客户发现产品与交易文件不符,应在个自然日内将情况告知公司,公司核实后就不符合约定的产品3 |
| 3 | 汇天专属云项目采购 | 做补发或换货处理;客户未在个自然日内告知产品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则3视为完成交付,交付日为产品到货之日。 |
| 4 | 国电投综合智慧能源项目 | 采用公司选择的运输方式(公司付费);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由公司指定签收人对产品进行检查,如产品相符,则应当场签署相关文件,即完成交付,如拒绝签署相关文件,则视为未完成交付。如客户发现产品与交易文件不符,应在个自然日内将情况告知公司,公司核实后就不符合约定的产5品做补发或换货处理;客户未在个自然日内告知产品与约定不符的情况,5则视为完成交付,交付日为产品到货之日。硬件由生产厂家提供维保,涉及的公司的软件由公司提供维保。 |
| 5 | 上海科发极地所联邦云及SciPlus科研云扩建项目 | ①上海科发极地所联邦云:由公司承担运费,但若客户对硬件设备的运输方式有高于生产厂商提供的运输标准的特殊要求,因此导致的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SciPlus科研云扩建项目:由客户承担运输费,但公司负责按照客户指定方式及地点办理硬件设备的运输手续,并保证采用恰当、安全的方式进行运输。②产品到达客户指定地点后,客户签收人应根据交货清单就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包装等进行检查,检查无误签署《产品验收单》;硬件由生产厂家提供维保,软件由青云科技提供维保。 |
2、前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1)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1 年度,公司客户拟进行专属云平台建设及服务器采购,为满足客户需求,公 司向客户销售了浪潮品牌服务器,并同步向客户提供了专属云平台建设项目的软件产品 方案供商讨,但最终软件产品未实现销售,仅向此类客户销售了第三方硬件,考虑到公 司可以自主独立选择供应商,具有一定的定价权,所以前期公司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2)公司销售云平台软件产品或软硬一体组合产品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 理性
本类经营模式为公司云产品业务向客户交付超融合系统、分布式存储等软硬一体组 合产品的常规经营模式,软件产品方面,公司将云计算核心技术解耦实现产品化,形成 公司自研的 QingCloud 企业云等云计算软件产品;硬件产品方面,因公司不从事硬件生 产,硬件产品为公司根据适用于客户 IT 架构及 IT 环境采购所需配置及型号的 ODM 硬 件设备。在此基础上,公司交付的软硬一体组合产品并非将相关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简 单组装,而是利用自身的核心技术能力,对软硬件产品进行一系列的测试、调整和适配, 提供涵盖 IT 架构咨询与设计、软硬件产品适配优化、交付部署、售后维护等环节的一 体化解决方案。
本类项目的业务模式及流程为:①由于客户 IT 架构及 IT 环境复杂,公司在前期需 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及已有 IT 系统进行分析设计,向客户提供适合其 IT 架构及 IT 环境、 基于青云相关云产品的云计算服务解决方案,并根据前期解决方案向客户出具满足其目 标需求的软硬件产品配置清单;②确定方案后,客户根据软硬件产品配置清单采购青云 云平台软件或软硬一体组合产品,并相应采购电信资源和硬件(如需);③以上软件产 品及硬件产品经交付实施后,完成软硬一体组合产品的搭建,形成私有云系统部署。
在本类项目中,公司参与负责客户云计算服务解决方案设计,并交付实施了云平台 系统、软硬一体组合产品,对客户采购的云平台系统、软硬一体组合产品承担最终责任, 符合主要责任人身份认定,故公司对本类项目前期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3、本期相关业务模式、主要合同条款是否发生改变
本期相关业务模式、主要合同条款未发生改变。
(二)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等规定,说明公司 2021 年度改以净额法确认以上业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
3
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 等规定,说明公司 2021 年度改以净额法确认以上业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 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 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 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 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 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 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 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改用净额法确认云产品部分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1)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改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除《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等规 定外,2021 年 12 月,财政部、证监会等四部委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 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
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评估特 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 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等应予以特别 关注,应当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中,公司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要责任,但实物流转 为供应商直接将硬件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公司并未控制该存货;公司的直接 客户对公司硬件产品的验收与公司对供应商的验收同时完成;硬件产品的保修及售后服 务以原厂商规定为准。
基于以上要求及原因,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并结合业务实质 对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逐一重新判断后改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2)销售软硬件集成的云平台系统或者软硬一体组合产品业务改用净额法确认收 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虽然公司作为整体方案实施者,但客户对硬件部分的采购指定了具体供应商。
参考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的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上有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市 场案例,如:
| 公司名称 | 所属板块 | 具体内容 |
|---|---|---|
| 南网科技 | 上交所科创板 | 智能设备销售项目:对于智能设备销售项目,即使客户指定了部分设备的供应商,但该类产品仍主要由公司负责产品设计、定型、工艺图纸、元器件选配、整机质量控制等核心工作,供应商仅根据公司确定的方案进行生产加工。采购价格则是由南网科技通过商务谈判确定的,南网科技承担了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在该类交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故以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
| 海程邦达 | 上交所主板 | 供应链贸易:供应链贸易是客户指定供应商及交易价格。海程邦达与主要供应链贸易对象签订的贸易执行合同,海程邦达均是以自身名义分别独立与客户和供应商签署商品买卖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规格、型号、品质、数量、交货期、检验标准、价格等,并安排履行收付货款等合同条款,在此过程中海程邦达需要独立承担商品采购和销售行为的合同履约义务。此外,发行人在商品贸易执行过程中需要以自身名义履行报关和缴税退税义务。故以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
| 超捷股份 | 深交所创业板 | 超捷股份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模式下的销售和采购业务,相互独立,不属于受托加工业务。故以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
但也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的上市公司案例指向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如:
| 公司名称 | 所属板块 | 具体内容 |
|---|---|---|
|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项目 | ||
| 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为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软件开发项目:山 | ||
| 大地纬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提供的社会保障 | ||
| 卡项目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为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软件开发项 | ||
| 山大地纬 | 上交所科创板 | 目由客户自主决定所采购的设备(包括供应商选择、价格、数量、结算 |
| 条款等),供应商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发送商品并承担存货风险,包括 | ||
| 存货毁损灭失、减值、价格波动风险以及该设备的售后服务责任,公司 | ||
| 只承担相关咨询及服务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号—收入》的相14 | ||
| 关规定,应采用净额法进行确认。 | ||
| 深交所主板 | 年度至年度对电子产品业务:该类电子产品供应商为客户指20172019 | |
| 定供应商,国创高新对该产品采购价格无自主定价权,且国创高新在转 | ||
| 国创高新 | 让商品之前或之后不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国 | |
| 创高新在此项业务中为代理人,根据新收入准则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 ||
| 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该业务产品的销售价格按照主要部件的采购价格 | ||
| 加上公司软件和硬件系统集成配套服务费后确定,售价基础来源于主要 | ||
| 部件的采购价格,该主要部件供应商为客户指定供应商,恒宝股份对该 | ||
| 恒宝股份 | 深交所主板 | 部件采购价格无自主定价权,且该部件采购价格在最终售价中占比较高, |
| 恒宝股份对最终产品无自主定价的权利。因此,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 | ||
| 公司认为,该业务应当根据新收入准则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
虽然公司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但参考存在客户指定 供应商情形的上市公司会计处理方式,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仍将上述业务的硬件部分 按净额确认收入。
2、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即公司独立采购第三方硬件并对外销售改以净额 法确认收入属于会计差错。
公司云平台软件产品或软硬一体组合产品业务改以净额法确认收入系客户对硬件 部分的采购指定了具体供应商的情形下采用净额法,2020 年度及以前未出现客户对硬 件部分的采购指定了具体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讲解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 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2)对 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公司云平台软件产品或软硬一 体组合产品业务改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变更的原因为客户对硬件部分的采购指定了具体
供应商,2020 年度及以前未出现客户对硬件部分的采购指定了具体供应商的情形,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关于"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 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
(三)说明对云产品部分项目改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公司其他定期报告、季度报 告有关收入等财务数据、指标的影响,并相应予以更正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本次调整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无影响。
2、对利润表的影响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期间 | 报表项目 | 更正前金额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金额 |
|---|---|---|---|---|
| 年一季报 | 营业收入 | 114,196,561.96 | -26,678,480.56 | 87,518,081.40 |
| 2021 | 营业成本 | 115,867,515.03 | -26,678,480.56 | 89,189,034.47 |
| 营业收入 | 248,683,638.08 | -64,460,457.34 | 184,223,180.74 | |
| 年半年报2021 | 营业成本 | 244,392,826.82 | -64,460,457.34 | 179,932,369.48 |
| 营业收入 | 371,962,970.53 | -77,188,386.15 | 294,774,584.38 | |
| 年三季报2021 | 营业成本 | 367,729,658.48 | -77,188,386.15 | 290,541,272.33 |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期间 | 报表项目 | 更正前金额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金额 |
|---|---|---|---|---|
| 年一季报 | 营业收入 | 114,196,561.96 | -26,678,480.56 | 87,518,081.40 |
| 2021 | 营业成本 | 115,391,740.62 | -26,678,480.56 | 88,713,260.06 |
| 营业收入 | 248,683,638.08 | -64,460,457.34 | 184,223,180.74 | |
| 年半年报2021 | 营业成本 | 242,755,136.89 | -64,460,457.34 | 178,294,679.55 |
| 营业收入 | 371,962,970.53 | -77,188,386.15 | 294,774,584.38 | |
| 年三季报2021 | 营业成本 | 365,193,591.23 | -77,188,386.15 | 288,005,205.08 |
3、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期间 | 报表项目 | 更正前金额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金额 |
|---|---|---|---|---|
| 年2021一季报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25,679,527.16 | -28,200,993.00 | 97,478,534.16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541,178.51 | 28,200,993.00 | 30,742,171.51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94,706,336.98 | -28,200,993.00 | 66,505,343.98 |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657,981.61 | 28,200,993.00 | 37,858,974.61 | |
| 年2021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73,664,292.25 | -69,454,902.50 | 204,209,389.75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901,777.21 | 69,454,902.50 | 75,356,679.71 | |
| 半年报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20,729,685.52 | -69,454,902.50 | 151,274,783.02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2,685,095.39 | 69,454,902.50 | 92,139,997.89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72,789,344.17 | -72,849,600.32 | 299,939,743.85 | |
| 年2021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844,414.94 | 72,849,600.32 | 82,694,015.26 |
| 三季报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89,372,598.65 | -72,849,600.32 | 216,522,998.33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5,177,976.21 | 72,849,600.32 | 108,027,576.53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期间 | 报表项目 | 更正前金额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金额 |
|---|---|---|---|---|
| 年2021一季报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24,101,252.70 | -28,200,993.00 | 95,900,259.70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534,717.04 | 28,200,993.00 | 30,735,710.04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93,366,698.69 | -28,200,993.00 | 65,165,705.69 |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399,452.42 | 28,200,993.00 | 37,600,445.42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71,440,260.08 | -69,454,902.50 | 201,985,357.58 | |
| 年2021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877,522.67 | 69,454,902.50 | 75,332,425.17 |
| 半年报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18,103,645.79 | -69,454,902.50 | 148,648,743.29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1,916,450.43 | 69,454,902.50 | 91,371,352.93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69,741,950.25 | -72,849,600.32 | 296,892,349.93 | |
| 年2021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831,575.67 | 72,849,600.32 | 82,681,175.99 |
| 三季报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85,566,293.08 | -72,849,600.32 | 212,716,692.76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3,678,606.92 | 72,849,600.32 | 106,528,207.24 |
二、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评估并测试与收入确认、采购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 效性。
2、访谈业务人员,了解交易背景,判断公司在交易中是否属于主要责任人的身份。
3、检查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技术方案、客户中标通知单及业务执行过程中的沟 通记录等,识别与所承诺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条款与条件,识别企业交易身份是主要责任 人或代理人,评价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检查物流发货轨迹、货物签收单、验收单、回(付)款单、发票等判断公司在 交易中的身份及业务真实性。
5、实施函证程序,对上述客户进行函证,包括交易金额及往来余额。
6、实施访谈程序,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走访。
(二)核查结论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等 规定,公司云产品部分项目改用净额法确认,其中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项目改用净额 法确认收入属于会计差错;云平台软件产品或软硬一体组合产品销售项目改用净额法确 认收入系公司基于谨慎,是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所做的调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对以前年度定期报告追溯调整。
对云产品部分项目改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公司其他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有关收入等 财务数据、指标的影响已准确披露,并正确更正。
三、关于应收账款
问题5:2021年末,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3,170.10万元,同 比增加4.78%;期末坏账准备余额1,937.09万元,同比增加47.45%。其中,账龄在2至3 年、4至5年、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出现上升。
请公司补充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账款 2021年及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客户信用 情况恶化的迹象、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是否存在逾期未收回情况,如是,补 充公司对逾期应收账款采取的催收措施,说明按目前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能否充分反映 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9
请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对问询问题的答复
(一)补充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账款 2021 年及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客户信用 情况恶化的迹象、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
1、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账款 2021 年及期后回款情况
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账款 2021 年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账龄 | 截至年月日20211231应收账款余额 | 年度回款金额2021 | 2022年1月1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回款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
| 年1-2 | 1,886.72 | 1,910.96 | 446.42 | 23.66% |
| 年2-3 | 1,777.17 | 1,138.20 | 498.26 | 28.04% |
| 年3-4 | 545.07 | 80.15 | 3.50 | 0.64% |
| 年4-5 | 569.32 | - | - | - |
| 年以上5 | 71.25 | - | - | - |
| 合计 | 4,849.53 | 3,129.32 | 948.17 | 19.55% |
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主要集中在 1-2 年及 2-3 年,上述账龄段的应收账款占长账龄 应收账款的比例为 75.55%。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5 月,上述客户回款情况整体良好。 3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回款较差,主要原因系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客户资金周转等因素影 响,导致回款较差,目前公司在积极催收中。
2、客户信用情况恶化的迹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尚未发现长账龄未回款客户存在信用情况恶化的迹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长账龄未回款客户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本核查意见 | 一年以上未回款余额账龄 | |||||||
|---|---|---|---|---|---|---|---|---|
| 客户 | 出具日账龄一年以上未回款余额 | 年1-2 | 年2-3 | 年3-4 | 年4-5 | 年以上5 |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69.08 | - | 769.08 | - | - | - | ||
| 山东同方中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665.85 | 665.85 | - | - | - | - |
| 截至本核查意见 | 一年以上未回款余额账龄 | ||||||
|---|---|---|---|---|---|---|---|
| 客户 | 出具日账龄一年以上未回款余额 | 年1-2 | 年2-3 | 年3-4 | 年4-5 | 年以上5 | |
| 北京工业大数据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258.74 | - | 7.86 | 194.87 | 56.00 | - | |
| 深圳市态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256.00 | - | - | - | 256.00 | - | |
| 北京云安腾宇科技有限公司 | 217.83 | 70.34 | 147.49 | - | - | - | |
| 成都博智爱立科技有限公司 | 181.09 | - | - | - | 181.09 | - | |
| 山东博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58.29 | 158.29 | - | - | - | - | |
|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37.65 | 78.78 | 58.87 | - | - | - | |
| 北京厚圻科技有限公司 | 131.76 | - | 86.04 | 45.72 | - | - | |
|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10.90 | 110.90 | - | - | - | - | |
| 其他 | 1,014.17 | 356.14 | 209.58 | 300.97 | 76.24 | 71.25 | |
| 合计 | 3,901.36 | 1,440.31 | 1,278.91 | 541.57 | 569.32 | 71.25 | |
| 前十大占比 | 74.00% | 75.27% | 83.61% | 44.42% | 86.61% | - |
上述客户的主要情况如下:
| 2021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
|---|---|---|---|---|---|---|---|---|---|
| 客户名称 | 存续状态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年度经营情况 | 被执行人 | 经营异常 | 重大被诉事项 | 重大违法 | 监管措施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存续 | 1992-06-18 | 4,667,909.50 | 正常 | 注1 | 否 | 注2 | 否 | 否 |
| 山东同方中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在业 | 2016-11-24 | 1,000.00 | 正常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北京工业大数据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存续 | 2016-07-28 | 5,000.00 | 正常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深圳市态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存续 | 2016-12-29 | 600.00 | 正常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北京云安腾宇科技有限公司 | 存续 | 2017-04-12 | 2,000.00 | 正常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山东博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在业 | 2017-05-12 | 300.00 | 正常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成都博智爱立科技有限公司 | 存续 | 2003-05-13 | 120.00 | 正常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存续 | 2007-05-30 | 10,000.00 | 正常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北京厚圻科技有限公司 | 存续 | 2017-07-06 | 1,000.00 | 正常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存续 | 2013-09-17 | 2,121.86 | 正常 | 否 | 否 | 注3 | 否 | 否 |
注 1:2021 年 7 月 5 日,李自雷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个人信息 侵犯,要求其停止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并立即清除被告其非法保留的个人信息,请求支付经济损失 3.15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 年 9 月 14 日,上诉人格纠纷权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 理,判决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删除李自雷的手机号,由原告及被告分别承担案件受理费 150.0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受理费被列 为执行人。该案件金额较小,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情况影响较小。
注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诉讼, 根据其公示的年报数据,其中大部分为收回不良贷款而主动提起。不涉及重大被诉、仲裁案件。截
至 2021 年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终审判决的被诉及仲裁案件 593 件,涉案金额 6.74 亿元。上述诉讼及仲裁不会对其财务或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 3:2021 年 8 月 10 日,长春市龙阁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易捷思达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文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件,该案件标的金额尚未公示。
根据上表,除上述标注情况外,未发现主要未回款客户被列入被执行人、经营异常, 重大被诉事项,重大违法,监管措施等情形,主要未回款客户均处于存续状态,不存在 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0、注册资本低于 100 万元等情形,具备还款的 法定能力;主要未回款客户 2021 年经营状况均保持正常,具备还款的现实条件。
综上所述,未发现主要未回款客户存在信用情况恶化的迹象。
3、放宽信用期的情形
针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账款,公司不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具体如下:
| 客户名称 | 2021年信用政策 | 2020年信用政策 | 2019年信用政策 | 2018年信用政策 | 2017年信用政策 | 是否存在放款信用期的情形 |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1. 产品合同:阶段性验收后支付产品价款的90%,试运营其结束后,验收合格后支付10%2. 服务合同:验收后支付服务价款的100% | - | - | 否 |
| 山东同方中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合同1:签署合同日内支付50%,合同签60署之日起日内支付12050%合同2:合同签署后日内支付30%,验收5后日内支付570%合同3:到货之日起日内支付50%,到货60之日起120日内支付45%,验收合格且稳定运行个月后日支付2%,验收合格241036个月后10日内支付2%,60个月维保期结束后日内支付101% | - | - | - | 否 |
| 北京工业大数据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一次性付清产品相关款项,验收后3日内付清全部款项 | 合同签署5个工作日内支付60%产品价款,阶段性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 | 否 |
| 深圳市态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5内,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日内,乙方发货前向5乙方一次性付清全款 | 否 |
| 北京云安腾宇科技有限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服务合同(驻场维保):签署合同后,服务正式开始之日起,每三个月支付服务费总额 | 服务合同(开发):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款5 | - | - | 否 |
| 客户名称 | 年信用政策2021 | 年信用政策2020 | 年信用政策2019 | 年信用政策2018 | 年信用政策2017 | 是否存在放款信用期的情形 |
|---|---|---|---|---|---|---|
| 公司山东博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且乙方发货前向乙方付清全款 | 的25%,直至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产品销售合同: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且乙方发货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款合同1:一次性付款:设备到货后45个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货款合同2:分3期付款,合同签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40%,全部到货日内支付30%,10全部到货之日起120日内支付30% | - | - | - | 否 |
| 成都博智爱立科技有限公司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5内,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日内,乙方发货前向5乙方一次性付清全款 | 否 |
|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一次性付款,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自5-10然日内且乙方发货前向乙方付清全款 | 一次性付款,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10个工作日(或自然日)内且乙方发货前向乙方付清全款 | 维保服务合同: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日内,支付5100%产品合同:一次性付款,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且乙方发货前向乙方付清全款 | 一次性付款,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自3-20然日内且乙方发货前向乙方付清全款 | 合同签署之日起自3-10然日且发货前一次性付款,维保服务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一次性5付款 | 否 |
| 北京厚圻科技有限公司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租赁期为2019年,按半年付,分两次完成全部付款 | 计费周期年(2017年2年),按半年支付,-2018分次完成全部付款4 | - | 否 |
|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未签订新合同,不适用 | 待与最终用户施工类工作结束,并签订施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100% | - | - | - | 否 |
(二)是否存在逾期未收回情况,如是,补充公司对逾期应收账款采取的催收措 施
账龄在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均已逾期,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控措施,针对逾 期账款采取的催收措施如下:
1、销售人员严格按照客户信用期及时核对、跟踪客户回款情况,对未在信用期内 按时回款的客户及时汇总反馈给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
2、财务部门每月根据系统数据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生成逾期应收账款账龄 分析表并进行复核,根据资金预计收回情况与销售部门沟通并确定回款任务形成回款计 划;
3、财务部门按每月制定逾期应收账款清单及账龄明细表,与销售人员核对无误后, 发送至各销售负责人督办或协助进行账款回收工作,销售人员对客户进行邮件或电话催 收,约定收款时间并及时反馈催收答复;
4、公司将回款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纳入销售人员的考核范围。
(三)说明按目前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能否充分反映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 项目 | 按迁徙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 年以内1 | 1.44% | 5.00% |
| 年1-2 | 8.96% | 10.00% |
| 年2-3 | 17.28% | 30.00% |
| 年3-4 | 19.54% | 50.00% |
| 年4-5 | 56.24% | 80.00% |
| 年以上5 | 100.00% | 100.00% |
注:按迁徙率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基础数据来自于可比上市公司深信服、优刻得、卓易信息 2018/12/31-2021/12/31 公开年报,选取按组合划分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由于优刻得未披露按组合 划分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故取其按账龄披露的应收账款余额。计算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账龄,根 据剔除干扰项后应收账款余额来计算每个时间段的迁徙率,根据迁徙率计算出历史损失率作为预期 信用损失率。
由上表可知,2021 年度根据账龄迁徙率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低于各账龄阶段按 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实际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考虑到公司客户质量以及信用状况与
往年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基于谨慎性和一致性原则,公司仍按原坏账计提比例估计 预期信用损失率。
| 账龄 | 青云科技 | 深信服 | 卓易信息 | 优刻得 |
|---|---|---|---|---|
| 年以内1 | 5.00% | 个月以内2.50%,6个月7-1215.00% | 5.00% | 5.00% |
| 年1-2 | 10.00% | 35.00% | 10.00% | 10.00% |
| 年2-3 | 30.00% | 70.00% | 20.00% | 50.00% |
| 年3-4 | 50.00% | 100.00% | 30.00% | 100.00% |
| 年4-5 | 80.00% | 100.00% | 50.00% | 100.00% |
| 年以上5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公司的坏账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2021 年度坏账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注:上述同行业坏账政策取自 2021 年度年度报告。
如上表所示,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持平。
公司的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度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深信服 | 60,769.02 | 5,930.06 | 9.76% |
| 卓易信息 | 17,725.53 | 2,745.54 | 15.49% |
| 优刻得 | 34,026.28 | 2,980.80 | 8.76% |
| 平均值 | 37,506.95 | 3,885.47 | 10.36% |
| 青云科技 | 13,170.10 | 1,937.09 | 14.71% |
注:上述同行业坏账计提比例取自 2021 年度公开年报中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对应的数据,其中优 刻得部分组合客户为政府、事业单位等,该组合的信用较好,故剔除该部分组合,只选取其账龄风 险组合。
由上表可见,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处理合理区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 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组合计提的坏账可以充分反应公司的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二、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核查事项,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针对期后回款,获取应收账款期后的回款情况明细表,查阅收款的银行回单、 回款凭证、关注回款人,并追查至银行流水。
2、针对客户信用状况,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客户信用状况,重大诉讼,经营情况等。
3、查询长账龄客户的销售合同,关注信用是否发生变化。
4、获取并查阅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统计表、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明 细及核销表。
5、会计师对重大长账龄应收账款执行余额函证程序。
6、获取并查阅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办法,了解对逾期客户的催收措施。
7、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并与公司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长账龄客户不存在信用情况恶化的迹象、不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 形,存在逾期未收回情况,但公司已制定相应的催收措施,按目前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可 以充分反映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