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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 TECH.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1, 2026

52335_rns_2026-05-21_caff5b38-1ae0-4170-a253-cf6bac8ac285.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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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

說明:
1. 本公司114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翁博仁會計師及尤盟貴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書在案。
2. 上述財務報表連同營業報告書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114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 承認。

說明:
1. 本公司期初累積虧損新台幣0元,減除一一四年度稅後淨損新台幣149,392,318元及加計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新台幣1,340,886元後,期末待彌補虧損新台幣148,051,432元。
2. 本公司114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表:

柏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撥補表
民國一一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額
期初累積虧損 0
減:一一四年度稅後淨損 (149,392,318)
加: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1,340,886
期末待彌補虧損 (148,051,432)

董事長:黃逸駿
經理人:游秀屏
會計主管:劉明怡
3. 本公司擬不發放股利、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謹提請 核議。

說明:一、為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或支應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尋求多角化經營與產業策略合作的機會,以擴展公司未來營運規模並創造股東長期價值,擬於不超過 25,000,000 股額度內,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視市場環境及公司需求,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之。

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茲將辦理私募之發行方式及內容說明如下:

  1.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訂定之參考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計算之,二基準計算價格以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 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

(3) 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之價格訂定係分別參考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故應屬合理。

  1. 特定人之選擇方式:

(1)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 號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

(2) 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額度、資金用途及預計效益: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以便於最短期限內取得所需之資金,以利達成引進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公司與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2) 私募額度、資金用途及預計效益:擬於普通股 25,000,000 股之額度內,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所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因應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及償還銀行借款,其預計效益為提升公司營運競爭力、強化整體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益。其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次數 預計發行額度 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第一次 12,500,000股以內 充實營運
資金、因應公司長期發展之
資金需求及償還銀行借款。 為提升公司營運競爭力、強化整體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益。
第二次 12,500,000股以內
針對前述第一、二次之預計發行額度,得視實際發行狀況調整各次私募股數,於各次實際辦理時,得將先前未發行股數及後續預計發行股數全數或一部併同發行,惟合計總發行股數以不超過 25,000,000 股為限。
  1. 本次引進之私募股數不致造成本公司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惟不排除可能有董事席次發生變動情事,故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委請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請參閱議事手冊。

  2.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台灣證券交易所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並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市交易申請。

三、新發行之普通股如以上限 25,000,000 股計算,並以公司截至目前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計算,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率最高為 24.83%。考量本次募集資金預計用於因應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用途,其效益將對股東權益有所挹注,故本次擬發行新股尚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成重大稀釋。

四、關於本次籌資之發行或私募條件、資金運用計畫、資金用途、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整並全權處理之。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修正時,則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

五、為完成籌資計畫,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作業及其他未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