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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ya Cosmet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Feb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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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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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5 股票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19-008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鉴于激励对象中范淑贞、王齐民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拟回购其所持有的 公司限制性股票76,500股。实施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01,362,300元变更为201,285,800元,股本总额拟由201,362,300股变更为 201,285,800股。修订后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相应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
具体修订如下:
| 具体修订如下: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 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1605 室。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 路588 号。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362,300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1,285,800 |
| 元。 | ||
|---|---|---|
| 3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1,362,300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1,285,800 股,公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5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持 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7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
|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8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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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
特此公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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