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Proya Cosmet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n 26, 2018

57729_rns_2018-06-26_4c7b630c-f7dd-4bfc-badb-91934ca5bde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605 证券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18-031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46.7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00 万股的 0.73%。其中首次授予 120.11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00 万股的 0.60%;预留 26.61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00 万股的 0.1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18.1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为浙江 省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1605 室,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7 2016 2015
营业收入 1,783,028,737.20 1,623,373,886.96 1,645,210,435.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0,785,787.88 153,622,962.80 143,749,635.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85,088,598.57 133,449,682.45 109,954,124.25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458,687,546.64 560,622,214.55 406,884,857.15
总资产 2,303,827,477.37 1,502,340,998.40 1,377,110,451.83
每股净资产 7.29 3.74 2.71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2016 20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0 1.02 0.9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7.93 31.76 43.08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5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侯军呈,董事方玉友、曹良国, 独立董事陈彦、楚修齐。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股东代表监事俞燕、方琴,职工代表 监事侯露婷。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人,分别是:总经理方玉友,副总经理曹良国、金衍华,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叶峰,财务负责人章敏华。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46.7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00 万股的 0.73%。其中首次授予 120.11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00 万股的 0.60%;预留 26.61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000.00 万股的 0.1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18.1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激励计划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 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张叶峰 副总经理,董秘 4.86 3.31% 0.02%
2 金衍华 副总经理 9.83 6.70% 0.05%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30人) 105.42 71.85% 0.53%
预留 26.61 18.14% 0.13%
合计 146.72 100.00% 0.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每股 17.9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17.9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5.89 元的 50%,为每股 17.95 元;

  •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 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0.81 元的 50%,为每股 15.42 元。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 2018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期与首次 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19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8%;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1%。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4.24%;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1.2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32.61%;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1.99%。

若预留部分在2018 年授予完成,考核目标则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

部分在2019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4.24%;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1.21%。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32.61%;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1.99%。

注:(1)以上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票融资或收购资产的行为,则计算解 除限售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

4、业务单元层面考核要求

业务人员当年度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 的业绩考核挂钩,各业务单元根据其在考核年度内业绩实际完成数额(S)与预设基 准业绩指标(A1)及预设目标业绩指标(A2)对比来确定各业务单元层面考核年度 解除限售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单元考核结果 SA2 A1SA2 SA1
业务单元层面标准系数(X) 100% S/A2 0

若公司满足某一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且业务单元层面考核达到基准业绩指 标,则可根据其当年度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决定解除限售比例;若业务单元层面考核 未达到基准业绩指标,则该业务单元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能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 三档。对应的解 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考核结果 S≥90 90>S≥80 S<80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100% 80% 0

公司及业务单元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标准系数(X)×个人层面 标准系数(Y)。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业务单元层面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反映公司 市场规模、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目标为:公司在 2018 年-2020 年各年度实现的 营业收入与 2017 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8%、74.24%、132.61%,

且公司在 2018 年-2020 年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与 2017 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 低于 30.1%、71.21%、131.99%。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业务单元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 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 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 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 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 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 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 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锁定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 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 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 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 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 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 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 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 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出现合并、分立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 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六)回购注销原则

1 、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 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2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3 、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 、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 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 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 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 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预估授予日在 2018 年 5 月,以当 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 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 6 月 26 日收盘价预估) -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17.16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 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18
(万元)
2019
(万元)
2020
(万元)
2021
(万元)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120.11 2061.09 601.15 893.14 429.39 137.41

说明: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 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 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 为准。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