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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ya Cosmet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Oct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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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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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珀莱雅”、“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 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 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 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 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 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 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7年11月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11月3日(T日),其中,网 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 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 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 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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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 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 年11月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 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 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 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1月7日(T+2日)日终有足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九、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 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 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 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 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 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 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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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878 号文核准,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25.00%,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20,000 万股。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珀莱雅”,股票代码为603605,该 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 732605。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 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3、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 标询价。
5、本次初步询价日为2017 年10 月27 日(T-5 日)至2017 年10 月30 日 (T-4 日)。
6、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7 年10 月25 日(T-7 日,含当日)前20 个交易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不低于5,000 万元;网上投 资者持有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上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7 年11 月3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7 年11 月 1 日(含T-2 日)前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7、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完成 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咨询电话0755-22940052、 0755-22940062。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 年10 月25 日(T-7 日)登载于上交所网 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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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78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珀 莱雅”,股票代码为60360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605。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 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负责组织,通过 上交所的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 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不超过5,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1、本次A股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0%,发行 后总股本为不超过20,000万股。
2、本次发行的初始发行数量5,0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000 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为本次初始 发行数量的40%。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启动前具体的 发行数量,并确定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T-5日)至2017年10月30日(T-4 日)。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 证书登录上交所申购平台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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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0.204.69.22/ipo)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 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 至下午15:00。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 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 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 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 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在线签署承诺函和提交关联关 系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 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 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 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定价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 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 定价原则和程序”。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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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时间安排
| 1、发行时间安排 | ||
|---|---|---|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 T-7 日 2017 年10 月25 日(周三) |
刊登《招股意向书》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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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日 2017 年10 月26 日(周四) |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时间12:00)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资料(截止时间17:00) |
|
| T-5 日 2017 年10 月27 日(周五) |
初步询价起始日(9:30 开始)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
|
| T-4 日 2017 年10 月30 日(周一) |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 截止) |
|
| T-3 日 2017 年10 月31 日(周二) |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 | |
| T-2 日 2017 年11 月1 日(周三) |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 |
| T-1 日 2017 年11 月2 日(周四) |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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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日 2017 年11 月3 日(周五) |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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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 日 2017 年11 月6 日(周一) |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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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 日 2017 年11 月7 日(周二) |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16:00)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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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 日 2017 年11 月8 日(周三) |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和包销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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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4 日 2017 年11 月9 日(周四)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 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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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配售对象无 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 主承销商联系。
2、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敬请投资者关注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 告》。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 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 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 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7 年10 月26 日(T-6 日)12:00 前 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5、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 证书。
6、在2017 年10 月25 日(T-7 日,含当日)前20 个交易日持有的沪市非 限售A 股日均市值不低于5,000 万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应在2017 年10 月26 日(T-6 日)12:00 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8、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
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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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下投资者向国信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1、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17年10月26日(T-6日)17:00前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 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资料上传:
(1)投资者请登录国信证券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点击右侧“投 资银行”模块,进入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国信资本圈”完成注册;或直接登 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
(2)注册审核通过后使用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 配售对象选择。
(3)报价相关的承诺函签署及核查材料上传。
2、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
- (1)时间要求和模板下载地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17 年10 月25 日(T-7)8:30-2017 年10 月26 日(T-6)17: 00 前)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 核查材料的模板可以在国信证券投资 者平台(ceo.guosen.com.cn)下载 。
(2)具体材料要求
机构投资者:
A 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 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QFII 这六类机构除外,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 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 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 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C《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电子版)(以非公开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询价的配 售对象需要提供,配售对象类型包括专户、资管和私募基金);
D 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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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 件或备案系统截屏)。
个人投资者:
A 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
3、提交步骤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在2017 年10 月25 日(T-7)8:30-2017 年10 月 26 日(T-6)17:00 前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的 电子版。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 定为无效报价。
4、特别提醒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 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 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 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 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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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 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4、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四)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 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 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 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 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 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15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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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或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的累计 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3、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17 年10 月25 日(T-7 日)至询价日2017 年 10 月30 日(T-4 日)(8:30-12:00,13:00-17:00)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 0755-22940052、0755-22940062。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 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 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2、未按要求在线签署《承诺函》的投资者;
3、未按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的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的;
5、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 证券投资产品;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三、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 上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7 年11 月3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 购。每1 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 股,不足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 申购单位为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 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7 年11 月2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7 年11 月1 日 (含T-2 日)前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7 年11 月3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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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3、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 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 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 格,而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二、(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签署《承诺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 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其他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相关投资 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 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5、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主承销商的关联方,相关投 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 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 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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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 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 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 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 2017 年11 月2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 数量上限请见2017 年11 月2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 的发行价格和入围申购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 年11 月3 日(T 日)9:30 至15:00。
-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
-
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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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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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
(6)委托他人报价;
-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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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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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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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业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 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 当重新在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 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 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 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 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 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 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三)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 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7年11月6日 (T+1日)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7年11月6日(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 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 网上中签结果请见2017年11月7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 签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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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T 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 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划分为A 类,将根据《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划分为B 类,将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C 类。
(二)首先将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50%向A 类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 比例(初始比例为1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B 类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 配售股份向A 类、B 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 类同比例配售。向B 类优先配售的最 终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网下初 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确保A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 类的配售比 例,B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 类的配售比例。
(三)若A 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50%时,A 类全额获 配;若B 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 时,B 类全额获配。
(四)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 股,产 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 类, 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 类、B 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 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五)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 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 低于50%,B 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 为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 类、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可以向C 类配售剩余部分。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 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7 年11 月7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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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 年 11 月7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 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1月7日(T+2日)日终有足额 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 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 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 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出现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 个月(按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 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 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7 年11 月7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 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 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则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不超 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1,500 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17 年11 月9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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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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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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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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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 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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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下申购后,入围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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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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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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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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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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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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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工 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信证券投行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22940052;0755-22940062。
发行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10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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