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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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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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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保利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6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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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853号),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了8,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每 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5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2,125万元(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47,875万元。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5月21 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4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本次可转 债所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募投项目相关实施主体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就各 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分别与相关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 号 |
户名 | 协议签订 银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初始 存储余额 |
专户用 途 |
|---|---|---|---|---|---|---|
| 1 | 保利发展 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白 云支行 |
621003680 | 423,937.50 | 本次可 转债所 有募集 资金的 存储和 使用 |
| 2 | 保利发展 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 行 |
38610188001466857 | 423,937.50 | 本次可 转债所 有募集 资金的 存储和 使用 |
| 3 | 上海保镡 置业有限 公司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市分行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 营业部 |
310066661013009608975 | 0 | 上海保 利海上 瑧悦项 目 |
| 4 | 北京保顺 善筑置业 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大兴 支行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德 茂支行 |
11112101040007016 | 0 | 北京保 利颐璟 和煦项 目 |
| 5 | 佛山南海 桂城保璞 悦地产发 展有限公 司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白 云支行 |
651218508 | 0 | 佛山保 利琅悦 项目 |
| 6 | 长春和雅 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 司 |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 市分行 |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前 进大街支行 |
922017013036249999 | 0 | 长春保 利和煦 项目 |
| 7 | 北京朝新 和筑置业 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东城 支行 |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东 城支行 |
0200080719024893826 | 0 | 北京保 利天汇 项目 |
| 8 | 天津广隆 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 司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天津分行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 行 |
651089081 | 0 | 天津保 利西棠 和煦二 期项目 |
| 9 | 合肥和禹 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 司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分 行 |
651814411 | 0 | 合肥保 利海上 瑧悦项 目 |
| 10 | 莆田中荔 投资有限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
629008182 | 0 | 莆田保 利瑧悦 |
| 序 号 |
户名 | 协议签订 银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初始 存储余额 |
专户用 途 |
|---|---|---|---|---|---|---|
| 公司 | 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 |
公司莆田分 行 |
项目 | |||
| 11 | 成都保鑫 投资有限 公司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成都新华 支行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新 华支行 |
51050187083600007470 | 0 | 成都保 利西堂 和煦项 目 |
| 12 | 上海保邺 置业有限 公司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市分行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 营业部 |
310066661013009608802 | 0 | 上海保 利西郊 和煦项 目 |
| 13 | 太原利晋 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 司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山西 省分行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太原桃北支 行 |
141141230013003255381 | 0 | 太原保 利璞悦 项目 |
| 14 | 广州穗联 置业有限 公司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白 云支行 |
651435571 | 0 | 广州保 利云境 项目 |
| 15 | 佛山保启 置业有限 公司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白 云支行 |
651220435 | 0 | 佛山保 利广佛 湾堂悦 项目 |
| 16 | 大连保利 滨港房地 产开发有 限公司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大连分行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分 行营业部 |
625027666 | 0 | 大连保 利东港 天珺项 目 |
| 17 | 广州保泰 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白 云支行 |
651435196 | 0 | 广州保 利琅悦 项目 |
注1:上述账户余额为扣除本次可转债保荐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公司全部募集资金暂存放于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未来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 实际进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将专户款项分批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户内。
注3:根据监管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部分账户监管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支 行或上级分行。
三、公司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协商,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乙 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及公司(作为 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仅可按照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约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丰明、刘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及募投项目相关实施主体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
各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协商,公司(作为甲方1)及募投项目相关实施主体(作为甲方2)分别与 各监管银行(作为乙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的三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2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丰明、刘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及募投项目相关实施主体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 各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