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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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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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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铂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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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 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附件 1),将买卖计划提交给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后,应检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予以回 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前,不得擅自进行公司证 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回复内容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 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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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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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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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五 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变

动当日及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 2),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在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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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 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 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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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 编号(董事会秘书填写)

公司董事会: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A股股东账户
原持股数量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


日至


(附上经本人签字的交易清单)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 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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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编号(董事会秘书填写)

公司董事会:

通过申请及董事会确认,本人进行了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A股股东账户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本次交易数量
本次交易后持股数
交易日期


日至


(附上经本人签字的交易清单)

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 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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