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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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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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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 年4 月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自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 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 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 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四)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 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 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 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八)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 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其他授权事项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 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 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 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 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 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 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 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 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 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 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 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四、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 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 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 的具体时间,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