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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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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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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7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1 号)同意注册,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 用及其他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0,755,188.67 元(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9,244,811.3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已于2022 年3 月17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610001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募集资金存储
金额(万元)
1 深圳市铂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艺园路支行
758875586947 42,330.00
2 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心区支行
337080100100896458 0.00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
4000128119100270475
0.00
4 河源市铂科新
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源开发区支行
2006022319100170110
0.00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铂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艺园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中心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河源开发区支行

丙方: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国、玄虎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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