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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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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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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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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 “ ” “ ”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铂科新材 或 本公司 、 “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等。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8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包括一名中国香港籍员工),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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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1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5,760万股的1.9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5.57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5,760万股的1.83%;预留限制性股票4.43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5,760万股的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4.0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 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派息或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不做调整。
-
7、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0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
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 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 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9、对于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 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归属的条件。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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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上述期 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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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释义 ................................................................................................................................................................ 6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6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6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7 五、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9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9 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 ......................................................................................10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2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2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 十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8 十二、激励计划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归属程序 .......................................................................19 十三、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21 十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2 十五、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3 十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25 十七、附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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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铂科新材、上市公司、本公 司、公司 |
||
|---|---|---|
| 指 |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含子公司)等进行长期性的激励计划 |
||
| 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
|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
符合本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 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 指 | ||
| 激励对象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 股份的价格 |
||
| 授予价格 | 指 | |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
||
| 归属 | 指 | |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
||
| 归属条件 | 指 | |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
||
| 归属日 | 指 | |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
| 有效期 | 指 |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 《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 人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障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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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 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 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独立董事或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办理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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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包括一名 中国香港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88人,包括:
-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 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包括一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实行国际化 战略,拓展海外市场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纳入激励对象的员工在公司的 海外市场拓展、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 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有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该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照 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地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上 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
少于10天。
-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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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 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铂科新材A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1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760万股的1.9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5.57万股,占 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760万股的1.83%;预留限制性股票4.43万股,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760万股的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4.03%。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
|---|---|---|---|---|---|
| 游欣 | 中国 | 财务总监 | 2.20 | 2.00% | 0.04% |
| 袁正义 | 中国香港 | 核心骨干人员 | 0.60 | 0.55% | 0.01% |
|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186人) | 102.77 | 93.43% | 1.78% |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 4.43 | 4.03% | 0.08% | ||
| 合计 | 110 | 100.00% | 1.91% |
注: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中国香港籍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 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
4、预留权益比例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地披露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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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 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 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终止实施本计划。公司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 的授予对象;超过上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 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
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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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 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 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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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7.0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37.0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7.76元的50%,为每股28.88元;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5.52元的50%,为每股32.76元。
3、本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2.32元的50%,为每股36.16元。
4、本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4.04元的50%,为每股37.02元。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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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
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
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
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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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
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4、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由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组成
-
(1)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对于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 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归属的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或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或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4亿元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或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 |
注: 1、本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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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 预测和实质承诺。3、当期权益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 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或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4亿元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或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 |
公司当年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a.激励对象的一般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资格。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 C、D、E五个档次。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标 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E |
|---|---|---|---|---|---|
| 标准系数 | 1.0 | 1.0 | 0.8 | 0.5 | 0 |
注:绩效考核各个档次均不设人数上限。
b.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若本计划有效期内该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调离原职位 的情况,还需考核其离任审计结果。如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结果不合格,公司不再依 本计划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部分,作 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3)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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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由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组成。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 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管理绩效最重要的指标,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各考核期业绩目标分别为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或2021年净利润 不低于1.2亿元;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或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4亿元;2023年营 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或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在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行业 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本次设定的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兼顾压力与动力。该业绩指 标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人才吸引力,对公司核心团队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也有 利于调动核心团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只有在两个指标 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归属。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 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激励效果。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 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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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股票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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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授予价格。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 股票单位成本=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本次以2021年2月8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为20.19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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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首次授予日在2021年3月底,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5.57万股,应 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2,131.46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则2021- 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则2021- 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则2021- 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则2021- 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则2021- 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则2021- 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则2021- 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
| 单位:万元、万股 | |||||
|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 105.57 | 2,131.46 | 932.51 | 763.77 | 364.12 | 71.05 |
注:1、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
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3、上述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 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 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 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十二、激励计划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归属程序
(一)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 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 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 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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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 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 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 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 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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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上述期 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 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 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 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十三、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
-
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 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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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 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 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 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
-
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4、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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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权益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应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
-
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五、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
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
配的情形;
-
(4)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
-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
-
票授予条件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已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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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 全部利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 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 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 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 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 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 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后新签署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 归属。
4、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 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 生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5、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 生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6、本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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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 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七、附则
-
1、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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