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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9
Aug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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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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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佳都新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监事 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批流程和内容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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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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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 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署:
何月姣 刘文静 陈凌子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8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