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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7
Jun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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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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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佳都科技 证券代码:60072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4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5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5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一)其他 .......................................................................................................... 1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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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上市公司、公司、佳都科技:指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佳都科技股票。
-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指佳都科技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3.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14.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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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佳都科技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佳都科技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佳 都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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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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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佳都科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佳都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 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77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 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 占公告时公司股 | ||
|---|---|---|---|---|
| 姓名 | 职务 | |||
| 票数量(万股) | 总数的比例 | 本总额的比例 | ||
| 顾友良 | 董事,副总裁 | 40 | 1.90% | 0.03% |
| 王立新 | 董事,副总裁 | 40 | 1.90% | 0.03% |
| 程悦 | 副总裁 | 40 | 1.90% | 0.03% |
| 熊剑峰 | 副总裁 | 37 | 1.76% | 0.02% |
| 张少文 | 副总裁 | 25 | 1.19%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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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立东 | 副总裁 | 40 | 1.90% | 0.03% |
| 刘佳 | 董事会秘书 | 40 | 1.90% | 0.03% |
| 王淑华 | 财务总监 | 40 | 1.90% | 0.03% |
| 小计 | 302 | 14.38% | 0.19%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269人) |
1598 | 76.10% | 1.00% | |
| 预留 | 200 | 9.52% | 0.12% | |
| 合计 | 2100 | 100.00% | 1.31%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未参与本计划。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2、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 2100 万股,占本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9884.49 万股的 1.31%。其中首次授予 1900 万股,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9884.49 万股的 1.19%;预留 200 万股,占 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9884.49 万股的 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9.52%。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4636.872万份,占本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9884.49万股的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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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1、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 内向上述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 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自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 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限售期满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依据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 行分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照本计划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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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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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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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满足第(1)条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激励对象未满足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注销。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每个会计年考核一
-
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
| 预留部分各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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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 定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如下:
| 考评结果 | A | B | C | D | E |
|---|---|---|---|---|---|
| 考核结果(S) | S≥90 | 90>S≥80 | 80>S≥70 | 70>S≥60 | S<60 |
| 标准系数 | 1 | 1 | 0.8 | 0.6 | 0 |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回购 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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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
1、佳都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佳都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 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佳都科技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 办法》第七、九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佳都科技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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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佳都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佳都科技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佳都科技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 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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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佳都科技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确定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合理、 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佳都科技本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 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 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二次解除 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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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佳都科技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 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 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 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 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 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 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 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 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 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 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 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尚品宅配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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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佳都科技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佳都科技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体现公司经 营状况市场拓展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6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 年-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5%、50%、7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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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佳都科技本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佳都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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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佳都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佳 都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佳都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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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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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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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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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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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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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吴若斌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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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