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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Jun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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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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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6 月25 日第十届董事会2023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增进公司与投资者的相互熟悉和 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诚信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 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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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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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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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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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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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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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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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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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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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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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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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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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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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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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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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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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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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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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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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e 互动平台。
第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为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均应在第一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安排工作,在召开 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是否便于股东参加,并认真做好到会股东的接待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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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 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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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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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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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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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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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二条 现场参观。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对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提出 的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的要求应考虑安排,使其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来访人员考察参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媒体采访与报道。
(一)公司欢迎各媒体和证券公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采访,并可根据 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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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有证券类媒体对公司的正式采访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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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 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品牌部人员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
(三)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但其提供的公司信 息需以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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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对于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避免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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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大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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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内容由公司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规定性信息披露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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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保持线路畅通。对投资者咨询的问 题,答复内容应以规定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尺度为标准,使每位股东获得平等知情 权。如当时无法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应向其征求联系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或 电子邮件的方式尽快给予答复。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网站(http://www.pcitech.com),为投资者提供 各种公司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登陆上述网站,及时了解公司情况。网站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一)公司网站设立了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布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定期 报告及临时公告,以便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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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及时对网站上的信息进行更新,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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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投资者。
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 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证券代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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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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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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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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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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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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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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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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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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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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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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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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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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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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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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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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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前,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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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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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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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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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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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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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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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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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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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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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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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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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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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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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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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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