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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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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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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9 转债代码:110050 转债简称:佳都转债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三十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九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九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4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5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7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
员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有独立董事参加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
员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8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9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1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2 第二百一十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删除原第二百一十条
13 第二百一十一条会计事务所的报酬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会计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
大会决定。
14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
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
刊上予以披露。
15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述。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
情。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事情。
16 第二百五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
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