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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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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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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9 转债代码:110050 转债简称:佳都转债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1 | 第三十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十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2 |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九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九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3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
|---|---|---|
| 4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5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6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
| 7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 员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有独立董事参加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 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 员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8 |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 9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0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1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2 | 第二百一十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
删除原第二百一十条 |
| 13 | 第二百一十一条会计事务所的报酬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二百一十条会计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 大会决定。 |
| 14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 |
| 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 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
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 刊上予以披露。 |
|
|---|---|---|
| 15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述。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 情。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事情。 |
| 16 | 第二百五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 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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