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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ug 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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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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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8 年8 月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 都科技”)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 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 内幕交易行为的通知》(广东证监[2008]24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 [2011]185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 ) 持股 5% 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三 )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 ) 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 )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种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个环节的相 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 七 )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 八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东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通知》 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在涉及公司重大决策,重要财务数据及相关重大事项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知情者不得泄露这些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办理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和监事会决议所涉及事项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告时,应事先取得董事会的同 意。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佳都科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佳都科 技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佳都科技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佳都科技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佳都科技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佳都科技,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佳都科技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佳都科技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佳都科技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佳 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职责及报告程序等要求,及时告 知本部门或本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 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书面或邮件 告知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 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 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币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 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 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广东 证监局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广东 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通知》(广东证监
[2008]24 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证监 [2011]18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公司可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涉及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内幕信息时,应严 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盖章:
注:
-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 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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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毫、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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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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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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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