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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Dec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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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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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八届董事会2017 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 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公司对外捐赠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批等作出了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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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 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 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 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 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 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与公司在 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 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 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 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捐赠由董事长审批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但在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方案经董事长审批后,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捐赠方案经董事长审批后,报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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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管理。公司所 属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母公司, 按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 司财务部、证券部备案。

第五章 捐赠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 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2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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