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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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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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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媒体和网络等手 段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增进公司与投资者的相互熟悉 和理解。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诚信的市场形象,获得长 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 定及时予以披露。

  •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保证机构、 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选择性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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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充分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年报中已披露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股东大会;

  3. 公司网站;

  4.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5. 5.一对一沟通;

  6. 邮寄资料;

  7. 电话沟通;

  8. 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9. 媒体采访和报道;

  10.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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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路演。

  •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均应在第一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 站予以公布。

  •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 第九条 股东大会。

  •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安排工作,在召开 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是否便于股东参加,并认真做好到会股东的 接待工作。

  •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第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等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举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者路演活动。

  •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也可邀请新闻媒体的 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 (三)应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或文字资料放置于 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一条 投资者见面会、一对一沟通。

  • (一)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或进行一对一的沟 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 (二)在投资者见面会和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 (三)为避免投资者见面会及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视 条件允许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活动并作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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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场参观。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对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提 出的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的要求应考虑安排,使其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来访人员考察参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媒体采访与报道。

  • (一)公司欢迎各媒体和证券公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采访,并可根据 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新闻。

  • (二)如有证券类媒体对公司的正式采访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统 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 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品牌部人员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

  • (三)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但其提供的公司信 息需以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有效、公正,对于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避免对外提供。

  • (四)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大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文章 内容由公司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规定性信息披露刊登。

第十四条 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保持线路畅通。对投资者咨询 的问题,答复内容应以规定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尺度为标准,使每位股东获得 平等知情权。如当时无法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应向其征求联系方式,可通过 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尽快给予答复。

  •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网站(http://www.pcitech.com),为投资者提供 各 种公司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登陆上述网站,及时了解公司情况。

  • (一)公司网站设立了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布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定期 报告及临时公告,以便投资者查阅。

  • (二)公司应及时对网站上的信息进行更新,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误 导投资者。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 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证券代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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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 (二)筹备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材料。

  •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和总裁室。

  • (六)更新公司网站特设的投资者关系专栏。

  •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 (九)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举办的专业培训,跟踪、学习和研究公 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熟悉证券市场及公 司情况,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能力。

  •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交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在必要和有 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 投资者关系。

  • (十二)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 (十三)持续关注公司投资者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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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前,还应当举行 专门的培训。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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