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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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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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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8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行股票激励计划 已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 1,598,844,924 股增加至 1,617,339,924 股,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以辽体改发(1993)137号文批准,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Ο Ο 一年九月变更注册地至广东省广州市,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101000036300。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以辽体改发(1993)137号文批准,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Ο Ο 一年九月变更注册地至广东省广州市,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440101731566630A。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98,844,924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7,339,9241元。 |
| 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1998 年配股前经转送 股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57,000,000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100,000,000股,其他股 东持有57,000,000股。公司1998年配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1998 年配股前经转送 股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57,000,000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100,000,000股,其他股 东持有57,000,000股。公司1998年配股 |
| 后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89,460,180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118,060,180股,其他股 东持有71,400,000股。 2000 年配股后股本总额为 208,180,180股。 2010 年6 月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本 总额为324,800,338股。 2012 年7 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362,800,338股。 2013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的 股本总额为499,766,874股。 2016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588,297,797股。 2016年4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股本总额为1,529,574,272股。 2017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1,598,844,924股。 |
后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89,460,180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118,060,180股,其他股 东持有71,400,000股。 2000 年配股后股本总额为 208,180,180股。 2010 年6 月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本 总额为324,800,338股。 2012 年7 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362,800,338股。 2013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的 股本总额为499,766,874股。 2016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588,297,797股。 2016年4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股本总额为1,529,574,272股。 2017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1,598,844,924股。 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1,617,339,924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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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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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
|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 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 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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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 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7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前以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充分表达 董事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 |
| 8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报、传真、信 函。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信 函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
| 9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 |
| 过议案,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 有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决 议由全体董事的2/3通过方可有效。公司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上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次对外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能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担保不能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总资产的50%;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总资产的70%。 |
过议案,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 有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决 议由全体董事的2/3通过方可有效。公司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上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次对外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能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担保不能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公司累 计对外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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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现场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11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长(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协助首席执行长工作,总裁由首席执行 长提名,副总裁由总裁提名,提名后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负责公司 全面经营管理,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 管理。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重要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长(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协助首席执行长工作,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由首席执行长提名,提名后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负责公司 全面经营管理,总裁、副总裁负责公司 日常运营管理。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重要 |
| 职能部门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职能部门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12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前以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 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提前三日通知。 监事会会议在充分表达监事意愿的情况 下,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13 **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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