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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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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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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8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行股票激励计划 已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 1,598,844,924 股增加至 1,617,339,924 股,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以辽体改发(1993)137号文批准,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Ο Ο
一年九月变更注册地至广东省广州市,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101000036300。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以辽体改发(1993)137号文批准,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Ο Ο
一年九月变更注册地至广东省广州市,
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440101731566630A。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98,844,924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7,339,9241元。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1998 年配股前经转送
股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57,000,000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100,000,000股,其他股
东持有57,000,000股。公司1998年配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1998 年配股前经转送
股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57,000,000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100,000,000股,其他股
东持有57,000,000股。公司1998年配股
后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89,460,180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118,060,180股,其他股
东持有71,400,000股。
2000
年配股后股本总额为
208,180,180股。
2010 年6 月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本
总额为324,800,338股。
2012 年7 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362,800,338股。
2013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的
股本总额为499,766,874股。
2016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588,297,797股。
2016年4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股本总额为1,529,574,272股。
2017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1,598,844,924股。

后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89,460,180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118,060,180股,其他股
东持有71,400,000股。
2000
年配股后股本总额为
208,180,180股。
2010 年6 月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本
总额为324,800,338股。
2012 年7 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362,800,338股。
2013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的
股本总额为499,766,874股。
2016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588,297,797股。
2016年4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股本总额为1,529,574,272股。
2017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1,598,844,924股。
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1,617,339,924股。
4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5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
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
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6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
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7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前以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充分表达
董事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
8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报、传真、信
函。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信
函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9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
过议案,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
有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决
议由全体董事的2/3通过方可有效。公司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上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次对外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能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担保不能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总资产的50%;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总资产的70%。
过议案,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
有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决
议由全体董事的2/3通过方可有效。公司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上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次对外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能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担保不能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公司累
计对外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70%。
**10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现场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11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长(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协助首席执行长工作,总裁由首席执行
长提名,副总裁由总裁提名,提名后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负责公司
全面经营管理,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
管理。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重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长(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协助首席执行长工作,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由首席执行长提名,提名后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负责公司
全面经营管理,总裁、副总裁负责公司
日常运营管理。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重要
职能部门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2 **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前以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
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提前三日通知。
监事会会议在充分表达监事意愿的情况
下,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3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