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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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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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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8 月21 日
(第八届董事会2017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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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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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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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提交最近一次召开 的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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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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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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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一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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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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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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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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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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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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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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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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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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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必须亲自参加会议,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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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 员以及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以解答该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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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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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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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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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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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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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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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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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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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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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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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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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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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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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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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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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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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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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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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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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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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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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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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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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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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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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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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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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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