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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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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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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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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 3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6 第四章 预算管理 .......................................................................................................................... 7 第五章 资金筹集 .......................................................................................................................... 8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 10 第七章 往来款项管理 ................................................................................................................ 12 第八章 存货管理 ........................................................................................................................ 14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 15 第十章 无形资产、商誉和长期待摊费用 ................................................................................ 18 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管理 ............................................................................................................ 20 第十二章 资产损失风险管理 .................................................................................................... 23 第十三章 预计负债管理 ............................................................................................................ 24 第十四章 收入管理 .................................................................................................................... 25 第十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 26 第十六章 税收管理 .................................................................................................................... 28 第十七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 ........................................................................................................ 30 第十八章 关联交易管理 ............................................................................................................ 31 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和披露 ........................................................................................................ 32 第二十章 财务分析 .................................................................................................................... 34 第二十一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 34 第二十二章 会计交接管理 ........................................................................................................ 35 第二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 36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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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 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都 科技”)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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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 析和考核工作,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有效利 用公司的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
-
第四条 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有效控制 财务风险,加强财务队伍建设,重视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 新,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企业财务 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
第五条 公司在集中管理的体制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划分财务管理 的职责和权限。
-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下列重大财务事项: 1. 决定重大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授权董事会行使规定限额内的 投资权限和资产处置权限;
-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重大融资计划;
-
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其报酬;
-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财务管理方 面的职权:
-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公司投资方案以及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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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和其他担保事项;
-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股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方案;
-
决定公司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事项;
-
决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建议 其报酬;
-
根据公司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有关财务 方面的职权。
-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财务管理方面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
检查公司的财务;
-
当公司董事、CEO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CEO予以纠正;
-
对董事、CEO执行职务时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财经制度 行为进行监督。
-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会计行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财务决议的实施情况;
-
督促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
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真实、合法;
-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担保、抵押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
-
保证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财务事项。
-
第十一条 公司CEO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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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其他财务问题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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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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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亏损方案及其他重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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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照董事会决定设置财 务会计机构;
-
审阅财务总监拟订的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及相 关会计政策,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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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聘任或解聘财务机构负责人和其 他财务会计人员,支持并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再授权其 他责任人审批相关财务收支事项,但并不因此而免责;
-
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财务事项。
-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CEO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
列席董事会有关涉及公司财务事项的会议;
-
参与制订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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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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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及其他重要的财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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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EO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检查监督 公司资金活动,检查监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监督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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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财务收支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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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公司财务报告、财务预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财务负责人签 署的财务文件;
-
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聘任或解聘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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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CEO授权处理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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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实施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具体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公司的 财务活动。
-
第十四条 事业部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本制度做好本事业部的 财务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对事业部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 财务事项或者资金、财产管理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提出纠正或者整改意 见,必要时可以报告财务总监直至CEO。
-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中心是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
根据业务结构及开展,结合年度预算,统一筹集、调配资金;
-
结合业务经营情况及年度预算,分析经营业务资金使用情况;
-
客观公正地核算各事业部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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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各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资金业务;
-
在保证资金安全及满足业务经营的前提下,统一开展理财业务;
-
按公司财务及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资金短缺风险防范。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 佳都科技设置财务管理中心和事业部财务部两级会计机构,在财务总监 领导下具体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佳都科技财务管理中心设财务总监室。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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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公司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政策,组织财 务核算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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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公司财务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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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 财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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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财务规划,确定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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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管理,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
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
协调与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
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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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事业部财务部是公司具体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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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编制财务预算,监督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对比分析, 加强费用管理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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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报销制度和签批手续,按规定办理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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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薄,复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 好凭证登记(录入)工作,定期核对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实 物资产,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核对、清理,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 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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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确认收入,核算成本,合理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加强项目及 合同的核算及分析工作,并通过历史资料的对比分析,反映项目、合 同的实际情况及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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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内部资产的核算工作,制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及折旧方 法,建立固定资产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财产清查,协助公 司相关部门进行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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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销售采购合同及收付款进行跟踪、统计,对公司的债务、债权及时 进行核对、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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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及时地编制各类财务报表、纳税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报表, 并及时报送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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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核算岗位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发票管理的相关规 定,认真保管并填写增值税及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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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组织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编写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报送相 关单位或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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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年终(年中)财务审计工作,完成上市公司规定的审计任务。 积极配合税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财务审计或财务检查,配合其他业 务单位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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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投标业务、项目申报、项目投资提供 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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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负责派驻公司财务管理 工作,公司按照《外派财务总监管理规定》对外派财务总监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规定详见该制度。
-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室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安排、协调、 督促、检查、考核各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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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设置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总会计师、总监助理、财务 经理、职能经理等工作岗位;事业部财务部设置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 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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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由公司CEO提名,报董事会审批聘用;财务副总监由财务总监 提名,主管副总裁审批;其他财务人员由财务总监审批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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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 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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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佳都科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公司鼓励 会计人员在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不断学习,以提高自身业务 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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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佳都科技根据管理需要,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轮换。
第四章 预算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根据佳都科技中、短期经营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每年末应编制下一年 度的财务预算,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严格的预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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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包括业务收入预算、业务成本预算(或采购预算)、费用预算、 投资和投资收益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需求预 算。 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新设立公司,或者由于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融资活动 而涉及的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公司年度经营预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财务预算由预算工作执行小组组织,各职能中心及事业部分别编 制,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预算汇总,经预算工作执行小组评审后,报预 算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再经股东大会审批后,由董 事长或CEO签字下发执行。
第三十条 佳都科技年度财务预算应按季度和月度进行明细分解,分解到各部门的 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佳都科技年度内的一切财务收支应严格按各项预算执行,财务部门每月 将实际与预算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在公司每月经营例会中做出专项报 告。年度终了,财务部门会同流程与运营管理部对公司及各部门年度预 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做出预算分析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对超出预算范围或超出预算控制指标的财务支付事项,原则上不予追加 预算指标,确实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应提交预算调整申 请流程,并严格履行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佳都科技确因经营管理以及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使预算和实际偏 离较大的,应由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对偏离实际的预算指标做出修正,并 将修正案向董事会做出说明。公司应按修正后的预算执行。
第五章 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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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佳都科技的总股本包括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公司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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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佳都科技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依法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 承诺的用途使用,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资金募 集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佳都科技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 额,包括股票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 资本公积。
- 第三十七条 佳都科技根据业务需要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由资金管理中心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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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资金。开立或撤消银行账户,由资金管理中心按帐户性质提出 书面申请,报运营副总裁或董事长签批。
第三十八条 佳都科技经营活动中资金不足,经董事会批准,由资金管理中心向金融 机构办理借款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十九条
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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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据以定期编制资金 收支计划表。拟向银行办理借款、承兑或贴现时,资金管理中心分 管资金负责人(融资经理)必须填写申请表,说明用途、金额、期 限、还款计划等内容,经资金总监审核后,报董事长或授权签批权 人批准后实施,超出董事长或授权签批权人权限的,应由董事会做 出决议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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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融资经理需提前15日提交借款到期处理计划,由资金总 监审核后,报董事长或授权签批权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
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必须建立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承兑及贴现 票据台账,据实登记每笔融资合同额、合同编号、金融机构名称、 借入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抵押及担保情况等事 项,准确及时核算预提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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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应由资金管理中心妥善保 管并及时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
借款费用的处理
-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溢)价摊销、借款辅助 以及外币汇兑差额。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 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以资 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只有在购建或 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一般借 款相关的借款费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 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 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 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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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 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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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 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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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 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 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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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 化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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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 第四十二条 佳都科技应谨慎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加强担保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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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公司和有关单位对各自借款互相提供担保的 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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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 担保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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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CEO及其他责任人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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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中心应充分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以及担保借款的履行 情况,最大限度规避担保风险,作好担保情况的财务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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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应由资金管理中心登记、归档并统一管理。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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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 金和银行存款以及各种形式的其它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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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是佳都科技货币资金管理的指定部门,子公司财务部门是 各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指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定,负 责做好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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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按公司《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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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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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银行划转的员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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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报酬(需提供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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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员工及办理业务人员必需的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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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支出(零星支出原则上在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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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需以现金结算的支出。
对于下列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得以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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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含低值易耗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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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货物保险、包装物结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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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购置办公用品、礼品、广告宣传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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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用(包括车辆、办公设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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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用、统一定购的机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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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公结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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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现金结算的具体规定,按公司《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存入的,应 明确责任人,并安全、妥善保管,直至存入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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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交资金管理中心或者由资金管理中心 安排存入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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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或各子公司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向开户银行 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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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 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将账面数同库存数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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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业务部门收到所有业务收入的结算票据,应及时送交资金管理中心进行 管理。如遇退票,应即时处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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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需要办理支付业务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后,到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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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财务核单人员对所有付款业务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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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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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内容是否填列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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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批手续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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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附件是否完备,如有不足,应要求更正或者补齐。
-
对于不能更正或补齐的,不予付款。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备用金额度,加强备用金的管理:
-
根据各部门业务需要及申请,由公司总裁室核定并批准备用金额度;
-
备用金借支按规定程序报批,借支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报 销手续,及时归还借款。按照“先清后借”的原则,对逾期未清者, 停止为其办理新的借款,并从其工资等收入中扣还;
-
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应对备用金借款进行清理,由各部门根据需要 在年初重新申请备用金借款额度,并由总裁室核定批准。
-
第五十六条 资金管理中心分管资金的负责人应逐日编报资金日报,及时向运营副总 裁和资金总监报告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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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按规范签发转账支票,票面内容应填写完整。特殊情况需要 签发限额支票的,应填写日期、用途、收款单位名称,限额等内容,然 后才能加盖银行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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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或者客户自己到财务部门收取支票,均 应在支票留存联上签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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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严格控制其他货币资金的规模,由于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银行汇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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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银行本票存款等,资金管理中心应会同责任人员及时办理务手续。 资金管理中心资金负责人应按工程项目合同建立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 台账,会同责任人员跟踪项目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规 避保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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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由该等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合同签定以前,合同签 定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司不为任何法人单位(含公司的子公司)和 自然人垫付履约保证金。
-
第六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银行预留大、小印签应 分开保管。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大小印签分别由现金出纳和经公司CEO 授权的财务人员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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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月末将银行 存款日记账同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报资金主管审核。 对期限较长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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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驻外机构因经营需要开立或撤消银行账户的,应由责任人向资金管 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运营副总裁批 准。所有开户和销户文件资料应由资金管理中心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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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遵守各项银行结算纪律,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银行 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公司 货币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往来款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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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预收款项、应付 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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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应确定客户资信程 度,规划控制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方式,对应收款项定期进行账 龄分析,并负责货款催收。财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监控,协助 业务部门催收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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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往来款项实施管理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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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收、应付对象建立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定期向公司领导 及相关部门报送应收、应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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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经办人员定期对应收应付单位进行查询、对账,保证债权债务 清晰,账账相符;
-
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取得欠款单位或者个人的还款计划,及时催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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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项;
- 会同经办人员,按法定程序处理坏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时清理回收,对应收 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实行谁经办,谁负责的制度。业务部门应定期同客户 对账,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应取得欠款单位的书面函证。对应收账款的 回收情况,应纳入对业务部门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要及时进行清收,尤其对个人借款要严格控制,个人 借款应只限于因公出差或办理其他公务借款,应做到“前清后借”。
第七十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按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中期期末和年末应按账龄分析 法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 账龄在0至6个月以内的计提0%; 账龄在7至12个月以内的计提5%; 账龄在一年至两年以内的计提10%; 账龄在二年至三年以内的计提30%; 账龄在三年至四年以内的计提50%; 账龄在四年至5年的计提80%; 账龄在五年以上的计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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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有确凿证据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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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明显差别,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 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公允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对该项应收款项采 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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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应按有关协议,有关规定和公司资金状况 及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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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三年,经经办人核实债权单位破产、撤 销或债权人死亡而确实无法清偿时,可由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做出调查证 明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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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往来款项的经办人员在调离公司前,应对经办的往来款项进行清理,确 实清理不了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向继任 人员做详细交代,由继任人员接管并处理。涉及往来款项的离任和继任 人员书面交接书应抄送财务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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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离开公司时,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认真清查其往来款项, 个人借款未清者,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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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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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依法定程序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抵偿后仍然 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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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法律程序仍然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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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
- 因债务单位撤销经法律程序确认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
第七十六条 经确认的坏账需要核销时,按本办法第十二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存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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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司存货是包括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 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 体包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原材料、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 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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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存货进、销、存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 出库、退库管理责任制度,严肃手续,做到账物一致,账账一致。存货 的进、销、存流程由公司质量体系认证中的相关仓储工作流程规定。财 务部门负责存货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协助存货管理部门进行定期 盘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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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各种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中期期末和年度末按实际成本与可 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按期末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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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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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物资、服务及外包业务采购等按《采购作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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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采购物资进出仓,必须经过生产部门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通过供 应商直接发往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物资,在办理进出仓手续时必须具备 生产部门的质检报告及相关收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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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存货清查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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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由仓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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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盘点分为定期盘点和临时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为每年中期(6 月 30 日)和期末(12 月31 日)两次。临时盘点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 要不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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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采用永续盘存法和实地盘存法进行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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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报告或存货盘点表由仓储部门汇总编报,定期盘点报告或 盘点表中单价和金额栏中,应注明账面实际价格和盘点日存货的可 变现价。制表人、部门主管应在盘点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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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或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仓库的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抽样检查,验证 其盘点的正确性,对价值较大的存货应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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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存货清查盘点中发生盘盈、盘亏和损毁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 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将盘盈、盘亏的存货的价值分别转入管理费用和营 业外收支。参照本制度第十二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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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存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库龄较长的库存物资进行清理处置,提高存货的 流动性,降低库存额度,会同相关部门对库存中的闲置物资、废旧物资 制订处置方案,由财务部门会同采购(市场)人员确定处理价格后报经 公司领导批准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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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决算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期末成本 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 的存货物资项目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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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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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 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的直接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监督、检查 的管理,协助年终盘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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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以下标准确定其原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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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 及其他有关费用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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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计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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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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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接受固定资产 时发生的费用之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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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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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 价值,加上由于改、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 价收入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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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完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已经确定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除 国家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原始价值。
第九十一条 公司按以下办法确定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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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按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0-3%预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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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不 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 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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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固定资产的状况及其性质,确定各类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 类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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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40 | 3 | 2.425 | |
| 机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2-5 | 0-3 | 19.400-50.000 | |
| 电子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5 | 3 | 20.000 | |
| 运输工具 | 年限平均法 | 5-10 | 0-3 | 9.700-20.000 | |
| 其他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2-5 | 0-3 | 19.400-50.000 |
第九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按制度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计提折旧,正确记录 和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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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 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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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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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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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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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 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 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 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九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及改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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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固定资产损耗、局部损坏等原因,为维持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和使 用,充分发挥其效能而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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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支出金额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20%或者改 良后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延长该项资产的使用寿命或提高使用效率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第九十六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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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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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盘点分为定期盘点和临时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为每年中期(6 月 30 日)和期末(12 月31 日)两次。临时盘点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 要不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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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点报告或固定资产盘点表由使用部门提交,财务管理中 心汇总编报,定期盘点报告或盘点表中单价和金额栏中,应注明账 面实际价格和盘点日存货的可变现价。制表人、部门主管应在盘点 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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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盘点结果进行抽样检查,验 证其盘点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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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盘亏、盘盈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对于人为损坏或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规定参照同类物资的市价, 结合考虑该物资的折后净值以及具体造成损坏丢失原因确定合理的赔 偿金额。具体参照《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程序》以及本制度第十二章规定 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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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或者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参照本制度第十二章规 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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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差额,以及固 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者提前报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资产处置价格应本着公开竞价的原则,参照市场同类物资市价及 物资状态确定合理的处置价格,处置价格应由财务部门会同技术、采购、 市场部门共同确定,报经相关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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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购置、调拨、 领用固定资产或者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而使其增值的,在预算 以内的,由运营副总裁审批;未列入预算的,按预算管理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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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单项固定资产包括在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或其他方式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内的,则按股东大会决议由CEO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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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做到账实相符。 加强对各项固定资产产权证件的管理,设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工作;对 已交质押的产权证和必须随附车辆的行驶证等,人力行政中心应复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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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所有产权证件未经董事长会同公司CEO批准,不得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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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因工作需要配备给员工个人使用的手提电脑或其他资产,只限本人使 用,使用人调离部门或公司时,必须将所使用的资产交还公司,人员离 职未办理资产交割手续,人力行政中心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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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购置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新建造的固定资产或者对原有固定 资产进行改造或者扩建,致使资产增值的,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 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工程价款、费用支出等,均应通过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按工程项目由实施或使用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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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在建工程完工,应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未经验 收,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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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在建工程,公司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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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停建且预计在未来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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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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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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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 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章 无形资产、商誉和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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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 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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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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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企业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在 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作为 无形资产成本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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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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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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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 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 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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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 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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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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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 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 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摊销年限为:软件5年、土地使用权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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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需要购入有关无形资产或者由投资者投入无 形资产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无形资产或需要出让无形资产或者以无形 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均应经过严密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论证,在预算以内 的,由CEO审批,未列入预算的,按公司财务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有关重要无形资产的受让或出让,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应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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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无形资产,公司按其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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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 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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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 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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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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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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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资质证明等 无形资产的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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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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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指公司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 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 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商誉的减值按资产减值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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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 以及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计入开办费。开办费在发生时 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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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各项费用计入 长期待摊费用。如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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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方 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为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
- 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公司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初始确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 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记入当 期损益,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 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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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 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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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 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权益性投资 按成本计量。
除此之外,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可能发 生的交易费用。
(一)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 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 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 将来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 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 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债券) 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在被投资 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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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 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5)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款额,交易费用应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固定或可确定的 收款额,交易费用在该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计入损益。
(6)以外币计价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如果期末的 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 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其差额形成 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无 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权益性投资,按成本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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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按以下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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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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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投资。
(2) 公司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 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 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确认为金融工具。 第一百一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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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 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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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 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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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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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股权投资换股权 投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时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时 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当有证据表明,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以换出资产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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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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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将应收债权转作资本的,按享有被投资单位股份 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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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 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 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 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 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加上为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
第一百一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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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其中: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 益法进行调整。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以被投资单 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且所确认投资 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 过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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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 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回 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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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按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 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 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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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项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审批限额以内的,由CEO提 案,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规定限额的,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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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检查、监督、 考核各项投资的效果,关注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和内、外部投资环境的变 化,及时提交投资状况分析报告,规避或减少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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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资产损失风险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本着审慎经营和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 风险的原则,按《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 日判断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 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在对相关资产进行清查的基础上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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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等进行检查,判断上述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 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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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 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 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商誉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 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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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按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七章中往来 账项及第八章存货管理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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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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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向公司提交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①核销数额和认定应核销资产的书面证据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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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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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追踪催讨和相应加强管理的措施;
④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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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中心对相应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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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资产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CEO提交 董事会过半数审批通过;超过额度的,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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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根据相关批示或决议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关联交易的,按《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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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和决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事项时,应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是否 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核销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其他资产毁 损和盘亏的处理程序。如:存货的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毁损 以及其他资产的盘亏和毁损。
第十三章 预计负债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预计负债是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 保证、亏损合同及重组义务等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第一百二十八条 预计负债的确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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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即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企业承 担的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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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 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 时,可以确认该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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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 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预计负债估算支出如果是 一个区间的话,那么最佳估计数就是这个区间的平均值;如果是多个 可能的数值的话,最佳估计数就按最可能的数额确定;在或有事项涉 及多个项目的情况下,按各个项目最可能的支出数额及其相应的可 能性概率计算确定最佳估计数。如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 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 资产单独确认,不得冲预计负债,且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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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对有确凿证据表 明账面预计负债金额不再反映真实情况时,需按照当前情况下的最佳估 计数对账面预计负债金额进行调整。但属于会计差错的,应当根据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半年末或年度末应会同战略 管理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对存在的或有事项类别,包括诉讼事件、对外 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质量保证、待执行合同、企业重组,逐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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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试。并详细说明预计负债的类别、形成原因及相关证据、以及预计 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以及不确定性情况的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计提和转回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会计报表附中如实披露。
第十四章 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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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建造工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 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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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佳都科技主营业务收入以同客户签定的合同(协议)为依据,公司应加 强业务和合同的管理,保障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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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佳都科技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工程收入、系统集成收入、专业服务收入和 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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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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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T项目:公司采用BT业务模式的项目,本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 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 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本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按照建 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进入BT项 目回购期,回购期内长期应收款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 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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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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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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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不需要安装和检验的系统集成,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 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能够可 靠地计量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2)对于需要安装和检验的系统集成销售,在合同已签订,货物已交 付并取得买方确认的安装验收报告时按货到、初验、终验和维护期或合 同约定分阶段确认为收入。
- 专业服务收入
专业性服务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培训和售后维护等
- (1)对于一次性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服务已经提供,收入已经取得或取 得了收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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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同一年度开始并完成的,在完成劳务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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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 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本公司、劳务的完成程度 能够可靠地确定时,按完工进度或合同约定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
产品销售收入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对方,公司不再对该商 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 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相关的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已经确认收入的销售收入发生销售退回的,包括项目变更、退货和降价, 应由有关业务人员办理变更或退回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当期 营业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销售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 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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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其他业务收入指公司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 材料进行非货币性变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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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佳都科技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作为负债处理,不确认为收入。
第十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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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分 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经济效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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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业成本包括工程成本、劳务成本、销售成本等。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设 备材料、备品备件、软件、低值易耗品、技术协作、包装物及其他物资, 通过发出商品、工程施工、劳务成本科目归集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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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成本按与当期确认收入配比的原则同步按比例结转,当合同总成本 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时,预期的亏损则即时确认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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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为组织经营生产及管理而发生的费用,通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 目归集,主要包括:职工薪酬、研究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通 讯费、修理费、咨询费、水电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 摊销、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在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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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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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会计期间内,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按受益对象分别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并按月向劳动保障机构缴纳相应的费用, 并按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员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以及辞退员工的补偿按实际发 生金额及收益对象分别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 职工薪酬,其会计核算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研究开发费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 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 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 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 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 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 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佳都科技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具体 标准: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所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公司的 研究阶段一般是指研发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技术需要等因素对需研究开 发的项目进行相关分析立项,由项目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技术创新能 力、成果转化能力、实际需求能力及项目预算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进行 评审分析的阶段。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 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 品等。公司的开发阶段是指项目立项申请经过研究阶段的研究、分析、 评审形成立项报告后,研发项目组完成软件详细设计、代码编写、系统 测试等工作,并且通过不断修订完善直至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包 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的手续 费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对成本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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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和超出标准,本着“必需、合理、 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监督、 劝阻并建议其纠正,责任人员不予纠正的,应拒绝办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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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支出;
-
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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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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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章 税收管理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税收管理工作,负责联络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公 司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资料,并积极配合。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公 司的税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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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纳税计算表,按月向税务机 关提供相关报表。 财务部门是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 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发票使用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 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跨地区使用、携带、邮寄空白发 票;
-
发票使用单位应建立发票登记本,专人保管发票,专人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存放保险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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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对外来发票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 得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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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 会计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加深理解,依法办理 纳税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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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对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检查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纳税资料,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当支持和协助税务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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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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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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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 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 损)。
(2)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②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 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
(4)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 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转回。
-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 确认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下列交易中产 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 损)。
(2)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不予确认:
①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
②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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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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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 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和损失,是指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 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和损失。公司的利润总 额包括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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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营业利润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各项费用支出、资产 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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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公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具 体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办法、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办法以及无形 资产、商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准备计提 办理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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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 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 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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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是指公司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和投资成本、费用后的净 额。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以及公司对外投资 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投资成本或帐面净值的差额。 投资损失是指公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实际投资 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
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投资成本。
第一百五十五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指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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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核算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 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软 件产品退税收入、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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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 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损失、非 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需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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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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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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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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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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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 配,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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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 的,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 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用公积金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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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纳税利润以利润总额为基础,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有关收支项 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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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为净利润,每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分配,由董 事会制定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每年净利润的分 配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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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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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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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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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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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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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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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 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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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第十八章 关联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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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人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而无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包括的业务事项,按《企业 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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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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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保证公司资产免受不正当损失,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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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在办理涉及关联交易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关联方关 系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 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有关人员应回避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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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佳都科技及各子公司在办理涉及金额较大的或者属于长期业务往来关 联交易业务时,应该签订合同或协议。往来款项应当及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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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按规定履行严格的决策程序,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及交易事项应按规 定及时披露。
-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编报财务报告时,应对关联交易事项按关联方关系性质、交 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进行统计汇总,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和披露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 关会计资料,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做到数 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 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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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司财务 报告分为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有关附表以及会计 报表附注。
-
第一百七十四条 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但如果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不再合理,企业应当以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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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
-
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
公司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果公司在被投资单 位拥有高于50%的表决权资本,或者虽然拥有的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实质性控制,公司均将此等被投资单位作为子公 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纳入合并范围。
-
合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方法
-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 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公司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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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 的所有重大往来余额、内部交易及未实现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 以抵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财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告。子公司报送 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报表及资料。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还 应向母公司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资料,同时接受公司统一的 财务审计。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应当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 明书应说明报告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使用和增减 变动情况、现金流量情况、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税金的实现和上缴情况、 资产状况以及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 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诉 讼和仲裁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指标有: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总资产、股东权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经营 性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财务报告的编报时间
公司月度报表在月度终了后的十日内报出,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前一个 月内报出;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报出;年度报告在年度 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子公司会计报表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上报公司。
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以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先行委托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总监)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然后按法定程序披露或者报出。
-
第一百八十一条 佳都科技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布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和有关临时报告。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 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2-中期财务报告》等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国家 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编报和披露财务报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公司有关报告未按法定程序正式披露以前,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均为 内幕信息,所有知悉这些信息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均负有保守这些秘 密的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凡是未正式披露的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会计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可能 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有关信息,均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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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信息如需对有关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应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如果发现对外披露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 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二十章 财务分析
第一百八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作出财务分析,财务分析以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公司 经营情况等信息资料为基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行结果进行剖析和 评价。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作用在于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总结公司财务管理的经 验,揭示问题和困难,逐步认识和掌握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的规律, 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一百八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
公司的财务计划及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
资产负债的构成及资产使用情况;
-
当期收入、支出情况及收支结构的变动情况;
-
现金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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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建议等。
第一百八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
-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运行情况,至少每季度全面分析一次,对月 度情况可做简要分析,根据管理需要对有关问题可以进行专题分析;
-
对各部门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定期财务分析中进行总结;
-
财务分析所依据的资料要尽可能做到全面、真实、可靠;
-
财务分析要抓住主要问题作为总结的重点,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矛盾 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
财务分析报告要做到文字清晰、主题鲜明、观点突出、语言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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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析要做到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建立于公司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中的财务相关模块,是 所有业务流程的集成与结果。
第一百九十条 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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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IT 信息中心配备系统管理员和ERP 业务顾问进行软件的管理与 维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库检查,并将备份件与原件分开存放。
-
财务数据的修正和恢复操作必须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人员对 修正或恢复后的数据确定准确无误后通知系统操作员。
第一百九十一条 财务信息系统授权管理
-
公司IT 信息中心设置专人负责系统的授权管理工作,系统使用者根 据具体岗位职责经申请、审批后被赋予相适应的操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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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业务模块数据增加、修改、审 核、删除等的权限授权,以保证内控程序的有效运行,防止不恰当的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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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员每周定期进行上机日志检查工作,对于异常时间、异常修 改、异常删除等记录进行有效跟踪和追查。
-
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经系统授权管理员签字确认已关闭操作 权限方可结算工资。
第二十二章 会计交接管理
-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公司内部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或因其他原 因不能工作,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 办清交接手续的,不离开原会计岗位。
第一百九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当将凭证填制完毕;
-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 员印章;
-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 以及会计软件和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等。未 了事项的书面材料也应列入移交清册;
-
会计主管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会工作及重 大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是 移交清册中的重要内容。
-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 计主管或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管理中心各岗位交接,由其上一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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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负责监交。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逐笔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 逐笔核对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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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 册应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 交清册页数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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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 的连续性和会计档案的完整性。接替人员应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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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移交人员及其监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 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 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百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具体实施公司的会 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百零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融资资料、纳税资料等 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 体包括:
-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 附注及文字说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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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开户销户 资料、办理保函承兑等业务的审批手续、协议;
-
融资资料类:借款合同、担保、反担保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 他与融资有关的合同、协议以及董事会决议等批准文件资料;
-
税务相关资料:纳税申报资料、进项税抵扣资料、减免税、退税申 请及批复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批复、所得税汇算审计报告、税务登 记证资料及其他相关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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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公司的产权证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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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协议、承包协议、还款协议等以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 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财务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财务总监批 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 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
第二百零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类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执 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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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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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变更、故意毁坏 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 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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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关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 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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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出现本制度与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抵触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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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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