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25, 2013

56955_rns_2013-06-25_1f540647-931a-4773-b5b1-b9ddd24b2d5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长工作细则

(2013 年6 月24 日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明确公司首席 执行长的职权与义务,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 公司首席执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 识、技能和经验,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职责。

第二章首席执行长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首席执行长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条 公司实行首席执行长负责制,首席执行长向董事会负责并接 受董事会的监督和领导。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就其所分管的业务 和日常工作对首席执行长负责,并在首席执行长的直接领导下贯彻落 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公司首席执行长除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经理职责外, 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开展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七条 首席执行长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总裁、副总裁协助首席 执行长进行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副

1

总裁分管各事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财务总监为财务负责人,协 助首席执行长负责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议由首席执行长召集和主持。首席执行长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议分为季度经营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季度经营会议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中旬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 公司高管及首席执行长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季度经营会议至少提前两天由运营中心负责通知全体参会 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 等。会议通知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首席执行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讨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研究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 (三)研究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改革方案;

  • (四)研究决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分工;

(五)研究决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范围以外的公司全面经营及管 理工作;

  • (六)首席执行长权限范围内,首席执行长认为应研究和决定的其他

2

事宜。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并至少提前一天由通知相关参 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 题等。会议通知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列席人员经首席执行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人员许可后也可以发表意 见。首席执行长办公会所议事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作出会议纪 要。

第十六条 季度经营会议由运营中心负责会议纪要,临时会议由指定 人员进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

(二)主持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三)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四)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七条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运营中心总经理和董 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首席执行长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长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在董事会或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首席执行长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首席执行长应向董事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工作报告

3

  • (二)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 (三)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 (四)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 (五)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 (六)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 (七)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 (七)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首席执行长在接到报告后第一 时间报告董事会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首席执行长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首席执行长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 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