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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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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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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长工作细则
(2013 年6 月24 日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明确公司首席 执行长的职权与义务,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 公司首席执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 识、技能和经验,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职责。
第二章首席执行长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首席执行长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条 公司实行首席执行长负责制,首席执行长向董事会负责并接 受董事会的监督和领导。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就其所分管的业务 和日常工作对首席执行长负责,并在首席执行长的直接领导下贯彻落 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公司首席执行长除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经理职责外, 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开展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七条 首席执行长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总裁、副总裁协助首席 执行长进行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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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分管各事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财务总监为财务负责人,协 助首席执行长负责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议由首席执行长召集和主持。首席执行长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议分为季度经营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季度经营会议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中旬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 公司高管及首席执行长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季度经营会议至少提前两天由运营中心负责通知全体参会 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 等。会议通知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首席执行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讨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研究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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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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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决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分工;
(五)研究决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范围以外的公司全面经营及管 理工作;
- (六)首席执行长权限范围内,首席执行长认为应研究和决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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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并至少提前一天由通知相关参 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 题等。会议通知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列席人员经首席执行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人员许可后也可以发表意 见。首席执行长办公会所议事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作出会议纪 要。
第十六条 季度经营会议由运营中心负责会议纪要,临时会议由指定 人员进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
(二)主持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三)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四)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七条 首席执行长办公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运营中心总经理和董 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首席执行长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长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在董事会或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首席执行长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首席执行长应向董事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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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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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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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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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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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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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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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首席执行长在接到报告后第一 时间报告董事会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首席执行长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首席执行长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 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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