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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pr 3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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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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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 年 4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披露时间预约好后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师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日前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八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的监管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并进行书面记录 和存档。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