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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1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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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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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三届五次监事会于 2001 年 10 月 30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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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 正常享有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 , 特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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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监事会应将付 诸实施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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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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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由全部监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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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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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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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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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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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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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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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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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采用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 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代为主持。监事可以根据履行职责 的需要,向监事会召集人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临时会议 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
第九条 监事必须亲自参加会议,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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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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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 员以及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以解答该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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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议题中的有关事项独立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的,其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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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临时会议,其会议通知由监事会召集人送达。 会议通知的方式为:信函、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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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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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六年。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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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监事记名表 决通过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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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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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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