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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y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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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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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 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引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祝丽娜、广州粤民投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 州粤民投云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玄 元科新 1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玄元科新 2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京瑞森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舒萍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星河湾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与之在公司治理层面、战略 和业务层面,围绕公司既定的行业发展方向与产业布局,谋求共同的长期战略合作。

我们同意公司引入上述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引入上述战略投资 者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 实好相关工作,并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引入上述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议无 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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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 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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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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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2020 年 5 月 11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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