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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Feb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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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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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 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合规有序推进本 次发行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佳都集团、堆龙佳都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构成关联交易,佳都集 团、堆龙佳都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均按8.12 元/股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佳都集团、堆龙佳都承诺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 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刘伟、李旭回避表决,会议召集、召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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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发展需要。

(五)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 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 益。

(六)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实现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 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 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相关议案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同 意将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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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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