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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r 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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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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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相关文件后,基 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禁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2017 年度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外,公司其他各项条件均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 年度利润分配以分配日总股 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3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待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后,公司即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全部条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 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三)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 合规有序推进本次发行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发展需要。
(五)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 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 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定安 谢克人 叶东文
2018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