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10, 2017
56955_rns_2017-02-10_4a1e70c6-fdcf-498b-933c-e0bb6f68c999.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二)
独立财务顾问
==> picture [25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一七年二月
声明和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本 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 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 财务顾问。广发证券按照证券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的调查,就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广发证券出具本核查意见系基于如下声明与承 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合法、合规、真实和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 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仅就与本次重组实施情况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财产法律权属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核查意见仅供佳都科技本次重组实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重组实施情况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佳都科技/公司/上市公 司 |
指 |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华之源/标的公司 | 指 | 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 指 | 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49%股权 |
| 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 | 指 | 新余卓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何华强、许教源 |
| 卓恩投资 | 指 | 新余卓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堆龙佳都 | 指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
| 定价基准日 | 指 | 佳都科技审议本次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即第七届董事会 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5年12月31日 |
|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佳都科技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华之源49%股权同时向 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 |
指 | 佳都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之源49%股 权 |
| 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佳都科技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佳都科技与交易对方于2016年3月31日签署的《佳都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资产出让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 |
| 《业绩承诺补充协议》 | 指 | 佳都科技与交易对方于2016年3月31日签署的《佳都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
| 《评估报告》 | 指 | 沃克森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0256号”《佳都新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股权涉及的广 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
| 利润补偿期 | 指 | 交易对方就标的公司净利润作出的承诺期间,即2016年、 2017年两个会计年度 |
| 交易各方 | 指 | 佳都科技、卓恩投资、何华强、许教源 |
| 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 券 |
指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评估机构/沃克森评估/ 沃克森 |
指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天职国际 | 指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过渡期 | 指 | 自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的股东变更为佳都科技名下的工商 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
| 股权交割 | 指 |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条件满足后, 办理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佳都科技名下的手续 |
| 股权交割日 | 指 | 标的资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佳都科技名下之日 |
| 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 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股东大会 | 指 |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A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佳都科技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卓恩投资、许教源和何 华强合计持有的华之源 49%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 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1,81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华之源 100%的股权,华之源将成为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 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
(二)发行对象
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卓恩投资、许教源、何 华强。
本次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 者。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两部分。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4 月 1 日。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办法》第 45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依据上述规定,基于公司近年来的盈利现状,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 兼顾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即 23.48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 90%作为发行价格 的基础。根据上述原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21.13 元/股,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佳都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 分配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588,297,79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6 股。
公司 2015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实施完毕。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由 21.13 元/股调整为 8.13 元/股。
2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21.13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通过 询价的方式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
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 分配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588,297,79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6 股。
公司 2015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实施完毕。公司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由不低于 21.13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8.13 元/股。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数量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数量
根据沃克森评估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 0256 号《评估报告》,华之 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53,096.01 万元,本次交易标的即华之源 49%股权的 评估值为 26,017.05 万元。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为 22,000.00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向交易对方分别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 价格-现金支付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对方各自在标的公司的出资额÷交易 对方在标的公司的合计出资额)。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最终认购股份总数乘以发行价格低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交易对方同 意放弃该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和原则,公司本次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分别发行 的股份数明细如下:
| 交易对方 | 在标的 公司出 资额(万 元) |
占交易 对方在 标的公 司合计 出资额 的比例 |
交易对价(元) | 股份支付金额 (元) |
发行股数 (股) |
现金支付金额 (元) |
|---|---|---|---|---|---|---|
| 卓恩投资 | 2,397.00 | 95.92% | 211,020,408.16 | 191,836,734.69 | 9,078,880.00 | 19,183,673.47 |
| 许教源 | 51.00 | 2.04% | 4,489,795.92 | 4,081,632.65 | 193,167.00 | 408,163.27 |
| 何华强 | 51.00 | 2.04% | 4,489,795.92 | 4,081,632.65 | 193,167.00 | 408,163.27 |
| 合计 | 2,499.00 | 100.00% | 220,000,000.00 | 200,000,000.00 | 9,465,214.00 | 20,000,000.00 |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亦随之调整。
公司 2015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实施完毕。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由 9,465,214 股调整为 24,600,244 股。
具体调整详见下表:
| 具体调整详见下表: | ||||
|---|---|---|---|---|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股份支付金额(元) | 除权前发行股份数 量(股) |
除权后发行股份数 量(股) |
| 1 | 卓恩投资 | 191,836,734.69 | 9,078,880.00 | 23,596,154.00 |
| 2 | 许教源 | 4,081,632.65 | 193,167.00 | 502,045.00 |
| 3 | 何华强 | 4,081,632.65 | 193,167.00 | 502,045.00 |
| 合计 | 200,000,000.00 | 9,465,214.00 | 24,600,244.00 |
2 、配套融资的总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1,810.0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交易资产交易价 格的 100%,按照发行底价 21.13 元/股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数量 为不超过 10,321,817 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亦随之调整。
公司 2015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实施完毕。公司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10,321,817 股调整为不超过 26,826,568 股。
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协商确 定。
(五)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沃克森评估采取收益法和资 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 0256 号《评估报 告》,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论。
经评估,华之源 100%股权评估值为 53,096.01 万元,本次交易标的即华之源 49%股权的评估值为 26,017.05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之源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值为 9,107.37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483.00%。
(六)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锁定期
卓恩投资、许教源和何华强在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如其对用于 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已满 12 个月或以上的,则其通过本次交 易所认购之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若 认购方在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 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认购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之上市公司股份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卓恩投资、许教源和何华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 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 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监管部门对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有进一步要求的,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 应调整。
2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锁定期
公司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发 行股份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交所现行相关 规定办理。
(七)募集配套资金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总额不超过 21,810.00 万元,未超过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介费用、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向华之源增资 和建设警务视频云应用平台项目。募集配套资金具体使用计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用途 | 金额/投资金额 |
|---|---|---|
| 1 | 支付相关中介机构等费用 | 1,000.00 |
| 2 |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 2,000.00 |
| 3 | 建设警务视频云应用平台项目 | 8,810.00 |
| 4 | 增资华之源 | 10,000.00 |
| 合计 | 21,810.00 |
公司在审议本次重组之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作出后至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佳都科技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 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八)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1 、利润补偿期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确认,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为 2016 年度、2017 年 度。
2 、承诺净利润数
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数进行下述承诺:标的公 司在 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若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增资,则增资之金额应参考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相应的资金成本,实际完成承诺利润情况应扣除该等资金使用成本。净 利润指标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数据为准)。
3 、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内,在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 年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
后,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 偿,具体补偿安排如下:
(1)若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实际净利润在承诺净利润的 90%以 上(含 90%)且不足 100%,则不足部分交易对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上市公司予以补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 2016 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标的公司 2016 年度承诺净 - 利润数 标的公司 2016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
② 2017 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 2016 年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且 2016 年度利润补偿程序已完成的,则 2017 年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 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 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实际净利 润数。
若 2016 年实现承诺净利润,无需履行利润补偿程序的,则 2017 年应补偿金 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 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 净利润数。
(2)若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 90% 的,则交易对方应以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之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上市公司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向交易对方定向回购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并依法予以注销。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 利润数)×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之股份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 总和-已补偿股份数。
若交易对方需对 2017 年度实际净利润承担补偿责任,但交易对方已全部解 锁转让佳都科技股票的,则交易对方应自相关股份补偿事项成就时,以自有资金 从二级市场购回应补偿股份数量向佳都科技进行补偿,佳都科技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向交易对方定向回购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依法予以注销。
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中其在标的资产的持股比例计算上述约定之应补偿 现金或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对上述约定之补偿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九)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 净资产归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 方各自按照其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在资产交割日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佳 都科技全额补足。期间损益的确定以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审计报告为 准。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但如果上市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十二)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3 月 23 日,卓恩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向佳都科技出售所持华
之源 47%的股权。
(三)华之源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3 月 24 日,华之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卓恩投资、许教源和何华 强向佳都科技出售其合计持有的华之源 49%股份。
(四)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新余卓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464 号),核准了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 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 、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华之源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 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取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000754523254G)。华之源 49%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佳都科技名下,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已完成华之源 49%股权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已办理完毕,华之源成为佳都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2 、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3 、验资情况
2016 年 11 月 15 日,天职国际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16618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认为:截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止,佳都科技已收到卓恩投资、许教源和何华强以华之源股权出资的新增 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4,600,244.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54,174,516.00 元,发行价 200,000,000.00 元与新增股本 24,600,244.00 元之间 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 、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佳都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证券登记手 续已经办理完毕。
5 、过渡期损益的处理情况
根据 2016 年 3 月 31 日佳都科技与卓恩投资、何华强和许教源签署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各方同意,过渡期内,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目 标公司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中其在标的资产的持股比例承担; 交易对方应在标的资产之《交割审计报告》(以审计机构届时出具的报告名称为 准)出具后 15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上市公司补足。如标的资产因期间收益 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增加的,则增加 的净资产由佳都科技享有且其无需就此向交易对方作出任何补偿。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 、关于《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发行人与广发证券已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编制了《佳 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 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该《认购邀请书》明确规定 了发行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 和规则、特别提示等事项。
广发证券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向与发行人共同确定的发行对象范围内的投资 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邀请其参与本次认购。投资
者名单包括截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 128 家向佳都科技或主承销商表 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没有超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的范围,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规定。
2 、认购价格及确定依据
(1)申购统计
截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共收到 9 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且均按要求进行申购并按要求足额缴纳了申 购保证金,为有效申购。全部申购报价及有效性确认情况见下表:
| 序 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申购 价格 (元/股) |
申购 金额 (万元) |
有效申购 金额 (万元) |
获配金额 (元) |
|---|---|---|---|---|---|
| 1 | 成都天赐红鹰科技有限公司 | 8.80 | 4,000 | 4,000 | 39,999,991.92 |
| 2 | 上海中汇金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95 | 4,000 | 4,000 | 39,999,991.92 |
| 8.40 | 4,000 | 4,000 | |||
| 8.15 | 4,000 | 4,000 | |||
| 3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50 | 5,000 | 5,000 | 49,999,994.24 |
| 4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18 | 4,000 | 4,000 | - |
| 5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8.13 | 5,000 | 5,000 | - |
| 6 | 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8.68 | 12,000 | 12,000 | 88,100,020.96 |
| 8.28 | 12,000 | 12,000 | |||
| 8.18 | 12,000 | 12,000 | |||
| 7 | 北京龙马汇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8.32 | 4,000 | 4,000 | - |
| 8.23 | 4,000 | 4,000 | |||
| 8.16 | 4,000 | 4,000 |
| 8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40 | 4,000 | 4,000 | - |
|---|---|---|---|---|---|
| 9 | 西藏泓涵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23 | 4,000 | 4,000 | - |
| 合计 | - | 46,000 | 46,000 | 218,099,999.04 |
(2)认购价格及确定依据
发行人和广发证券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统计, 按照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 为 8.68 元/股。综合考虑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量,最终拟定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 为 25,126,728 股。
3 、本次发行确定的配售结果
本次佳都科技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申购阶段的工作后,确定 发行价格为 8.68 元/股,发行人及广发证券确定发行股份数量总数为 25,126,72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8,099,999.04 元。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及配售股份情况详 见下表:
| 序 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有效申购 价格 (元/股) |
有效申购 金额 (万元) |
获配金额(元) | 获配股数 (股) |
锁定 期限 (月) |
|---|---|---|---|---|---|---|
| 1 |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9.50 | 5,000 | 49,999,994.24 | 5,760,368 | 12 |
| 2 | 上海中汇金锐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
8.95 | 4,000 | 39,999,991.92 | 4,608,294 | 12 |
| 8.40 | 4,000 | |||||
| 8.15 | 4,000 | |||||
| 3 | 成都天赐红鹰科 技有限公司 |
8.80 | 4,000 | 39,999,991.92 | 4,608,294 | 12 |
| 4 | 浙江浙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 |
8.68 | 12,000 | 88,100,020.96 | 10,149,772 | 12 |
| 8.28 | 12,000 | |||||
| 8.18 | 12,000 | |||||
| 合计 | - | - | 218,099,999.04 | 25,126,728 | - |
4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认购数量及限售期:该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 5,760,368 股,该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海中汇金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 701 号 A 幢 607 室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雪平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及限售期:该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 4,608,294 股,该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成都天赐红鹰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8 号 3 幢 3 层 31 号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游世刚
经营范围: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机电产品的研究、销售、安装、售后服 务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及限售期:该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 4,608,294 股,该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4)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43 号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经营范围: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认购数量及限售期:该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 10,149,772 股,该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5 、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备案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 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最终拟获配的 4 家投资者中,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相关要求进行了备案;上海中汇金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已按要求提供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其参与配售的产品已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备案;成都天赐红鹰科技有限公司以 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该机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 资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该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已按要求提供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6 、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17 年 1 月 19 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保证金到账情况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7-7 号” 《资金验证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 17 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在广发证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3602000129200257965 的人民币申购资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保证金共计人 民币伍佰陆拾万元整(¥5,600,000.00)。
2017年1月24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7-8号”《资金 验证报告》:截至2017年1月24日14:40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广发证 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3602000129200257965的人民币申购资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款共计人民币贰 亿壹仟捌佰壹拾万零柒元壹角贰分(¥218,100,007.12)。
2017 年 1 月 25 日,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317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止,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的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8,099,999.04 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保荐承销费 8,000,000.00 元后,将剩余非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 210,099,999.04 元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汇入发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中心支行 755901572510336 账号内。扣除与发行权益相关的费用 10,030,000.00 元(含广发 证券已扣除的 800 万元)后,公司已收到实际募资净额为人民币 208,069,999.04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捌佰零陆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肆分),其中计入“股本” 人民币 25,126,728.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贰万陆仟柒佰贰拾捌元整),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182,943,271.04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 贰佰玖拾肆万叁仟贰佰柒拾壹元肆分)。
7、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的办理状况
2017年2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佳都科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 完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审 批、核准程序;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 所有权;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实施完毕;本次交易涉及发行的新增 股份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三)后续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变更以及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 法律障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
(二)标的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资产
交割、过户以及股份发行、登记及上市过程中,华之源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情况。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 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 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就,协议已生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 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分别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交易标的资产权属、股份锁定期、业绩承诺补偿、避免同业竞争、减少与规范关 联交易、无违法违规情况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实际控制人刘伟及控股股东堆 龙佳都亦做出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 要内容已在《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出具了关于在一定期 限内不转让本次所认购股份的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承诺人未出现
违反承诺的情况。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 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重大风 险。
(二)相关承诺的继续履行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本次交易实 施完成后,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 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目前交易各 方均如约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发现违反约定及承诺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述后续事项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将督促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承诺。
九、本次发行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佳都科技仍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十、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核准程序;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上市公司 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本次交易涉及发行的新增股份已在中登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本 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
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对于相关 协议和承诺,相关责任人未有违反协议和承诺的情况发生;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 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的选择过程及发行数量和 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佳都科技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 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熙亮 刘建 吴楠 钱文亮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