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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an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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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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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8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55号文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4,745,763股,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98元,募集资金总额1,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89,987,070.94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已到位并存放于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含尚未支付完毕的发行费用3,012,929.06万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月13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6]973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花园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2016 年 1 月28日,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及上述三家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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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民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 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利民、苏欣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民生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方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民生证券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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