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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Jun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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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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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佳 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佳 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核查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董事会换届、董事薪酬方案,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以及与关联方签署商标许可协议事项后,基于个人独 立判断,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刘伟先生、GU QINGYANG(顾清扬)先生、何华强先生、 刘锋先生、刘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卢馨女士、赖剑煌先生、 鲁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后,认为其具备相应履 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以上人员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董事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行业薪酬水平, 有利于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激励董事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薪酬方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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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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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 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14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以 3.1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9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四、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和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由 3.582 元/股调整为 3.5475 元/股。
经审查,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由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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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1,3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5475 元/股。
经审查,本次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调整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02 元/ 股调整为 4.0015 元/股。
经审查,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回购价格的调整。
七、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由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调整 等原因,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1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0015 元/股。
经审查,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八、关于与佳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佳都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许可期限内无偿使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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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拥有的“佳都”、“PCI”及与“佳都”和“PCI”相关及衍生的所有商标,是出于对 公司品牌战略发展的长期支持。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佳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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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2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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