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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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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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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28)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四年 五月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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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佳都新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杜刚、梁确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 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形成,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 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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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于 2014 年 5 月 8 日补充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会议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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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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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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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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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4 年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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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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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 2013 年审计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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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选举彭晓雷为独立董事、欧阳立东为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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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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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天盈隆向中行申请 2500 万元授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天盈隆向招行申请 800 万元综合授信,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 2014 年 4 月 15 日公告的《佳都科技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 1-8)以及 2014 年 5 月 8 日 公告的《佳都科技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议 案 9-10)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佳都新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梁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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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截止 2014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 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 244,231,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7%。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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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4 年财务预算报告;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 付 2013 年审计报酬的议案;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彭晓雷为独立董事 的议案;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欧阳立东为董事的 议案;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 案;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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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天盈隆向中行申请 2500 万元授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 244,231,11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天盈隆向招行申请 800 万元综合授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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