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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May 2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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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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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马启斌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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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报告和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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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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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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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7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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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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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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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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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2007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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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9 日刊登的《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刊登的《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公告中列明了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费用、 联系方法等基本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 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公告》要求于2008 年5 月20 日上午9 时30 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工业园建工路4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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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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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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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08 年 5 月 16 日的《股 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及签到簿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东数 7 人,其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117,663,31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208,180,180 股的 56.52%。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表外,还有贵公司的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审核,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公告 的报告和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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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列入议程的报告和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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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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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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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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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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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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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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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2007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报告和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报告和议案1、2、3、4、5、7 获得 有效表决权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议案6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列明并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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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一份。
经办律师:
二00 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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