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May 20, 2008

56955_rns_2008-05-20_8ea0e782-c755-419a-879e-69cc1e7952b3.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 新太 编号:临 2008-041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共有股东和股东代表 7 人出席会议,代表股份 数为 117,663,319 股,占股份总数 208,180,180 股的 56.52%,其中流通股股东 3 人出席,代表股份数 2,200,419 股,占总股份数的 1.06%,占流通股的 2.7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董事梁平、黄刚、郑尔城、郭文建、张凌,监 事温好才、方孜学、吴庆忠,董秘刘颖列席了会议。参加大会股东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下述议案:

一、公司二○○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7,663,3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项议案通过。其中流通股参加表决 2,200,419 股,同意 2,200,419 股。

二、公司二○○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7,663,3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项议案通过。其中流通股参加表决 2,200,419 股,同意 2,200,419 股。

三、公司二○○七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17,663,3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项议案通过。其中流通股参加表决 2,200,419 股,同意 2,200,419 股。

四、公司二○○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17,663,3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项议案通过。其中流通股参加表决 2,200,419 股,同意 2,200,419 股。

  • 五、公司二○○七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

经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年度实现净利润 -53,270,175.51 元,加年 初未分配利润 -870,311,537.23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923,513,532.42 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年度公司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 117,663,3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项议案通过。其中流通股参加表决 2,200,419 股,同意 2,200,419 股。

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17,663,3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项议案通过。其中流通股参加表决 2,200,419 股,同意 2,200,419 股。

七、 关于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07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很好地完成了 2007 年度审计工作,因大 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已有 12 年,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不 再续聘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08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对大连 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多年的服务表示衷心感谢,公司 2008 年将聘任深圳大 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审计机构。

公司支付 2007 年度审计工作的酬金共 40 万元。

同意 117,663,3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项议案通过。其中流通股参加表决 2,200,419 股,同意 2,200,419 股。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马启斌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07 年 度股东大会。该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发表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5 月2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