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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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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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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壹、主旨: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立本程序。
貳、內容:
  • 第一條:貸與對象: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
他人:
  • 一、與本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

  • 二、與本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
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
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依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
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三條第二項之規
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其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

  • 來金額為限。前揭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依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定之。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均為百分 ,

  • 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 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則以貸出公司之淨值為限。

  •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第四條:貸與作業程序:
一、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行將有關借款事項提交借款人公司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檢附董事會議紀錄、現行合法有效之公司章程、變更登
記事項表、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資料、財務資料並開具等額之
保證票據,經其負責人簽章後,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
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
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
包括:
  •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

  • (三)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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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五)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六)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二、保全: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時並辦理動產質 權或不動產抵押權之設定。
前項債權擔保,借款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
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理。借款人以公司為保證
者,並應注意該公司之章程是否訂有得為保證之條款。
  • 三、授權範圍: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部徵信後,呈總經理核准並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其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 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撥。並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 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二)、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予限制其授權額度外,餘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之授權額 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第五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壹年或本公司營業週期為原則。但本公司直接及 ,

    •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均為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 或本公司 ,

    •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 一 一

    • 其融通期間不受 年或 營業週期之限制

    • 二、資金貸與利率,應依貸款當年一月一日中央銀行核定之信用放款最高利率計 算之,但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司貸款利息 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 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第六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 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 併清償後,方可將保證本票或質物等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 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 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均為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

      • 與 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對本公司之 資金貸與,其短期資金貸與如於屆期前經董事會通過得展延貸與期限。

第七條: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 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應 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 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第八條: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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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
  •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以上。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第九條:其他事項: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資金貸 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惟子公司尚未完成訂定前,應遵循本公司所訂定之作業程序。
  • 二、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 之查核報告。

  • 三、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 理。

第十條:生效及修訂:
  • 一、 生效:
本作業程序訂定或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
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部分,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二、 修訂:
本作業程序訂於中華民國92 年6 月26 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7 年6 月13 日,第
二次修正於民國98 年6 月19 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99 年4 月29 日,第四次修正
於民國102 年6 月18 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8 年6 月13 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
111 年6 月14 日,經股東會決議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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