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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3
Jul 3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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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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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3-63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3,891,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量的 24.4885%。
-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3 年 8 月 5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869 号《关于核准深圳欧菲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欧菲光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4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挂牌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600 万股。
2、2011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欧菲 光实施 201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9,600 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完成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公司总股本由 9,600 万股增加至 19,200 万股。
- 3、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2]1730 号《关于核准深圳欧菲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2013 年 1 月欧菲光向 8 名特 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54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19,2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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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增加至 23,254 万股。
4、2013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欧菲光实施 201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23,254 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完成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公司总股本由 23,254 万股增加至 46,508 万股。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荣军、控股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欧菲控股)、股东裕高(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恒泰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欧菲控股股东蔡丽华及裕高(中国)有限公司股东蔡高校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蔡荣军、蔡高校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欧菲控股及实际控制人蔡荣军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函》,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欧菲光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欧菲光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 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2)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欧菲光的 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欧菲 光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 司(本人)将承担由此给欧菲光造成的全部损失。
3、控股股东追加承诺情况
2013 年 7 月欧菲控股出具了追加承诺,自愿承诺将其持有全部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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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延长 12 个月,故欧菲控股持有的 104,727,168 股股份延长后的限售截止日 为 2014 年 8 月 3 日。
4、不占用上市非经营性资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荣军、控股股东欧菲控股、股东裕高(中国)有限公司、 股东深圳市恒泰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其自身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资金,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发 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
5、以上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
一致。
-
6、以上股东名单与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股东名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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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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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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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说明
-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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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3,891,0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4885%,
-
该股份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名,均为法人股东;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序号 | 限售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
| 1 | 裕高(中国)有 限公司 |
72,000,000 | 72,000,000 | 裕高(中国)有限公 司股东蔡高校担任欧 菲光董事、副总经理 |
| 2 | 深圳市恒泰安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 |
41,891,040 | 41,89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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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13,891,040 113,891,040
注: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证 券质押登记证明》,裕高(中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欧菲光有限售流通股中的 305 万股质押 给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质权人),质押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解除质押为止。
(2)蔡高校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发生离职情形,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裕高(中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恒泰安 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华林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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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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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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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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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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