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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1
Aug 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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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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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1-023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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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4,690,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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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69号】文核准,深圳 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公开发行 2,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于2010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股票简称“欧菲光”,股票代码 “002456”。 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后,公司股份总数由7,200万股增 加至9,600万股。
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600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股本增至19,200万股,除权除息日为2011 年4月29日。
2011年8月10日,公司的法人股东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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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申请上市流通。
二、 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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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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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顾该部分 股票。
本公司原董事郑伟鹤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原董事郑伟鹤系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 表人,持有其公司股份的43.75%,郑伟鹤先生已于2011年5月9日辞去本 公司董事一职。
- (2)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没有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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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法定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无其他承诺。
-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 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经核查,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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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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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4,690,896股,公司总股份总数的
18.07%。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2个。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 | 所持限售股份 | 本次解除限售 | |
|---|---|---|---|
| 股东全称 | |||
| 号 | 总数 | 数量 | |
| 1 | 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21,199,680 | 21,199,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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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 2 13,491,216 13,491,216 公司 合 计 34,690,896 34,690,896
说明:(1) 公司原董事郑伟鹤通过深圳市同创伟业投资有限公司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5,902,407股,其所持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的比 例不超过50%。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 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2)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13,491,216 股,其中有6,000,000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同 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情况出具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
1、欧菲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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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2、欧菲光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和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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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菲光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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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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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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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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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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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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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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