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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15

Ap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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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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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曾燮榕)

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201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将201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 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2 次,其中,换届后第三届董事会召开会 议4 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4 次;共召开股东大会8 次,其中,换届后召开股东 大会2 次,本人列席会议2 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上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 料,认为: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违 反《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

(二)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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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 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 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

  •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三)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对《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审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 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 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50,000 万元且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0 万元,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 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通过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相关内 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在2014 年做到了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保证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情况。2014 年对于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 事项,能够做到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

  • 3、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

  • 4、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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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四、其他工作

  • 1、无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 2、无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 3、无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在公司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工作,感谢各位

同仁的帮助和支持!

五、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独立董事:曾燮榕

2015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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