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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5
Nov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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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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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 002456 公告编号: 2015-095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9日,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蔡荣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先生的通知,自 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通过博时资本-众赢志成1号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共增持股数690.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99%,均价 21.26元/股,总金额14683.04万元(扣除佣金和交易费用)。 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荣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先生 。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 三、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坚定看好中国经济、看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同时基于对公司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荣军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先生计划自2015年07月13日起六个月内,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证券公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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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蔡荣军先生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蔡高校先生拟增持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23亿元,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23亿元。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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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持期间: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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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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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截止 2015 年 11 月 9 日,蔡荣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先生 通过博时资本-众赢志成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完成本次增持。该资产管 理计划总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初始配比为 1:1,蔡荣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先生认购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普 通级份额。本次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增持欧菲光股票 690.45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6699%,均价 21.26 元/股,总金额 14683.04 万元(扣除佣金 和交易费用)。
4、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荣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先生合 计持有公司 33,391.5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997%。增持后,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4,081.97 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3.0696%。
5、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了增持承诺,在增持期 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了有关规定,未进行内幕交 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未进行超计划增持。
五、关于维护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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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公布了《关于维护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54 ),为了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大股 东、管理层及员工坚定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分别制定了增持计划及 持股计划,合计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目前,在维护股价稳定措施公告范围内的增持计划和持股计划已累 计增持5.94亿元,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详情见下表:
|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名称 | 公告编号 | 规模(单位: 亿元) |
|---|---|---|---|---|
| 1 | 2015年11月6日 |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 划完成增持的公告》 |
2015-092 | 2.5 |
| 2 | 2015年11月9日 |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 团队增 持计划购买完成的公告》 |
2015-094 | 1.94 |
| 3 | 2015年11月10日 |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 人完成增持的公告》 |
2015-095 | 1.5 |
| 合计 | 5.94 |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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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荣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先生的增持行为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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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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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荣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先生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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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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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荣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先生:本次增持的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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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即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 七、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蔡荣军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高校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增持股票相关事项 通知》等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关于免于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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