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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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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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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 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后,能更好的体现公司经营发展的特点,符合公司 目前业务实际和未来发展战略,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 不会影响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公司的勤勉尽职义务;公司回购股份所需资金 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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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0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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