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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ug 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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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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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 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2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 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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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授权董事会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且年 度内累计业务余额(或累计业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远期结售汇协议,该远期结售汇协议涉及的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年度内累计业务余额(或 累计业务发生额)折合人民币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新签订的远期 结售汇协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 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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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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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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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资金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 务总监为责任人。
-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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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 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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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资金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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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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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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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收(付)款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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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市场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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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 易方案,并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
- 4、财务总监、总经理负责审核资金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5、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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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金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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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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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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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8、资金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 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9、资金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10、资金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 后上报总经理、董事长。
11、资金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12、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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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及下属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 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资金 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 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 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 年。
第二十五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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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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