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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Feb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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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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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欧菲光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 司有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 就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之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
本次资金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全体 股东利益的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意实施本次资金置换。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议案: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此次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 个月,自2013 年2 月26 日至2014 年2 月25 日止,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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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事宜,有利于提 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 和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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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本页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郭宝平、胡殿君、潘同文
2013 年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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