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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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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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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事项、公司治理 持续整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欧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事项、公司 治理持续整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规划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 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现 金分红政策。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的规 划。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治理持续整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整改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公正、 客观地分析了公司整改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现状。公司 在系统、全面的自查过程中,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计划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整改活动切实改善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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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此无异议,我们也将持续了解并督促公 司进行整改,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郭宝平 胡殿君 潘同文

201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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