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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Oct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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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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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菲光”)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 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欧菲光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欧菲光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欧菲光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干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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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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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欧菲光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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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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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欧菲光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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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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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欧菲光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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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
欧菲光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全面发展,我们同意公司的激励计 划。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独立董事:
胡殿君 潘同文 郭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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